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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泰安市:关于职工支付子女大学(含研究生、留学生)学杂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试行)(泰公积金201574号)

文章来源: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1-03 15: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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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管理部、矿业集团分中心,中心各科室: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减轻职工家庭经济负担,对职工支付子女大学(含研究生、留学生)学杂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取条件。职工子女在大学(含研究生、留学生)就读期间,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学杂费。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有住房公积金担保的从其规定办理。

二、提取金额。按照一个年度内的学杂费发票所列金额提取。

三、提供材料。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并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一个年度内的学杂费发票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与子女不在同一个户口簿的,提供单位或社区证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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