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公积金政策

泰安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试行)(泰公积金[2015]43号)

文章来源: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6-30 16:08:40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泰安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试行)

泰公积金[2015]43号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时间和额度。职工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间隔时间不少于12个月。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一年内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一年内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但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职工年最低工资标准;职工租住两套(含)以上的,每年只按其中一套办理提取;多人合租一套的,提取金额按租金分配方案确定的各自分担比例提取,无租金分配方案的,按人均分担金额提取。

三、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婚姻证明;租住本市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提供当前未婚证明。

四、防范骗提套取行为。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时间。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6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6月24日。

2015年6月25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泰安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泰安市:关于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 (试行) 泰安市: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材料有哪些? 泰安市:关于职工支付子女大学(含研究生、留学生)学杂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试行)(泰公积金201574号) 泰安市:关于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 泰安市:关于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 (试行) 泰安市:关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 (试行) 泰安市: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有哪些? 泰安市:关于调整提取政策优化办事流程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通知(试行)(泰公积金201573号) 泰安市: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意见(泰公积金〔2014〕38号) 泰安市: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意见(泰公积金201438号) 泰安市: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家庭成员购买住房的意见 泰安市:关于调整贷款政策优化办事流程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通知(试行)(泰公积金〔2015〕75号)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大资金释放力度支持住房消费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住房贷款操作办法(泰公积金[2015]29号) 泰安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泰公积金[2015]53号)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