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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8-05 19: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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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实施方案》(衡金管委字〔2015〕1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一、支持子女为父母购房或父母为子女购房贷款

对衡金管委字〔2015〕1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支持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房贷款”的规定,调整为“支持父母为子女购房、子女为父母购房贷款。”

二、支持同一套房再一次贷款

借款人贷款额度未超过购房总价款70%的(首套房80%),可再次以该套住房申请贷款,但两次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70%(首套房80%)。

三、缴存职工在2010年7月1日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房住房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次数不限,提取周期每年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包括契税、物业维修基金、首次购房包括车库或车位)。

四、缴存职工子女、父母在2010年7月1日后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一并提取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一次。双方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包括契税、房屋维修基金、首次购房包括车库或车位)。

五、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物业管理费。每年办理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所购房近12个月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以前相关政策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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