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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养老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6-03-24 12: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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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建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及《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其它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衡阳购房可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职工需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及六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并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

三、异地贷款的担保必须提供衡阳市住房抵押,且抵押物符合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要求;贷款额度超过所购房总价款50%以上的,除有足额贷款抵押担保外,另须增加具有衡阳市户籍且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且该保证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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