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防止利用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作如下调整:
一、2017年1月1日后购买省内商品房,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如下资料:
1、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或契税发票、增值税发票;
2、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3、缴存人身份证、购房人身份证、缴存人与购房人的婚姻关系(亲属关系证明);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
二、上述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