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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咸宁市:关于干部职工个人补缴政策性住房差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8-20 20: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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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公积金〔2017〕1号

市直各相关单位及职工、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

为了切实解决干部职工补缴政策性住房差价款的困难,经市政府批准,我中心出台干部职工个人补缴政策性住房差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和金额

1、无公积金贷款(或有贷款已还清)的,可全部提取。

2、公积金贷款是用房产作为抵押的,可全部提取。

3、公积金贷款是用借款人夫妻(或担保人)公积金存款作为质押的,可部分提取,提取额为借款人夫妻及担保人公积金存款余额超过贷款余额二分之一的部份,担保人优先提取。

4、本次提取为一次性提取,提取额不得超过补缴款额,也不受理补缴款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提取资料

1、《2016年干部职工政策性住房清查整改审批表》(附表1)或者《2016年异动人员政策性住房清查整改审批表》(附表2)复印件1份。

2、《市直单位政策性住房全面清查缴款通知书》复印件1份。

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有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1份。

以上复印件都需要查验原件。

三、办理程序

干部职工个人凭提取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咸宁大道45号市财政局二楼)办理。业务咨询电话:8135603,大厅受理电话:8130231、8273649。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可参照执行。

附表1:《2016年干部职工政策性住房清查整改审批表》

附表2:《2016年异动人员政策性住房清查整改审批表》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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