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人社函〔2014〕1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自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我局决定对《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将《自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修改为:“新生儿及婴儿从出生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21日
本文地址:自贡市关于修改《自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自人社函〔2014〕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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