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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9-18 21: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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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和《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巴住公管委〔2014〕3号)作如下调整:

一、同一套住房购房提取后,个人账户仍有6个月以上公积金余额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提取和贷款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二、缴存人及配偶婚前婚后购房(含单独所有权)或偿还购房贷款的可提取公积金,但夫妻双方必须到现场书面承诺共同承担债权债务。

三、购房贷款满2年后,允许提取公积金偿还部分贷款,再次提取需提供上次还款依据。提取偿还上一年度贷款,逾期超过30天的,不予提取。

四、贷款人采用以抵押物作担保的住房装修贷款,在住房装修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偿还装修贷款本息方式提取贷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贷款人采用以公积金质押作担保的住房装修贷款,在住房装修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取贷款人和配偶及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

五、自购房合同签约备案日起24个月之内均可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公积金可转入缴存人银行账户。

六、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七、取消《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六条中“缴存人被担保或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在贷款本息尚未还清期间,均不得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八、取消《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中“购房提取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规定”(别墅除外)。

九、取消《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第二套以上住房不予提取”的规定。

十、取消《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租房提取提供租房协议”的规定,只提供无房证明。

十一、取消《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缴存人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和“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的规定。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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