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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出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江苏省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11-10 15: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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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宿迁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宿迁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参加保险的对象为全市所有的养老机构,包括公办、民办、公办民营的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护理院等各类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每个保险周期为一年,养老机构保费为100元/床,参保床位以实住人数为准。保险期间,凡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和相关人员,在机构建筑范围内或指定区域(包括养老机构统一安排,由机构工作人员陪同短途旅游、参加节庆活动、陪护就医等事项的区域等)范围内住养、护理、活动时,因意外或由于养老机构疏忽、过失或护养不当,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工作人员在护养服务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造成的各种人身伤害;前往养老机构探视、慰问老人的亲属、朋友,在养老机构建筑范围内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害,均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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