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工伤保险资讯

池州市:我市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文章来源: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2-09 21:35:48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下发通知,自2015年11月起,对2015年10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0元、140元。

对2015年10月31日前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此次待遇调整增加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池州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