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桂政发〔2012〕74号)文件精神,为建立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积极推进党的十八大确立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现对拟上报的《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见附件)。公示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12月4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对公示内容有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情形,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贺州市老龄委办公室提出反馈意见。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意见必须注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受理单位:贺州市老龄委办公室
电话/传真:0774- 5627758 5606056(传真)
邮箱:hzmz33@126.com
通讯地址:贺州市贺州大道32号
邮编:542899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各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老年社会福利发展,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桂政发〔2012〕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补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相适应的高龄补贴制度。
2.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高龄补贴保障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动态化管理;保障资金由各县(区、管理区)级财政负担。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确定保障对象,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二、发放对象和标准
1.发放对象。凡持有贺州市行政区域户籍,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发放标准。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标准发放;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标准发放;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县(区、管理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3.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高龄补贴不计入个人收入。
三、发放程序和办法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调查核实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管理区)民政或老龄工作部门审批和发放的程序办理。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县(区、管理区)自行制定。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区、管理区)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民政或老龄工作部门负责高龄补贴的审批和发放;财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五、发放时间
高龄补贴发放时间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行。
六、工作要求
高龄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老年人社会福利的一项重要民生政策,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让改革红利惠及广大适龄老人,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爱。各县(区、管理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各县(区、管理区)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要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