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应暂停发放其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距打印登记表15日内未及时到社区登记的;
(6)距打印流动登记表15日内未及时办理流动手续的;
(7)未按时认证(本市居住退休人员距上次认证时间180日内,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距发函日期60日内未及时反馈资格认证表)的退休人员;
(8)死亡的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