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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信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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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房金业管〔2015〕25号

各科室、管理部: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切实防范资金风险,经中心研究决定,对信贷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信用严重不良(增加包括征信报告上贷款或担保贷款五级分类非正常、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职工不具备作为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资格。

二、借款人之配偶、产权共有人必须参与共同还款,当借款人之配偶、产权共有人因个人征信或年龄原因不能参与还款能力测算时,在贷款审批表中其收入按零填写,贷款年限以借款人和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年限认定。

三、在年末12月份借款人贷款若逾期达二期(含)以上的,可强扣借款人、配偶和产权共有人的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逾期本息或结清贷款。

四、有权机构决议上的有权人签字(包括股东、股东法人、执行董事、董事等)必须面签或公证委托。

五、按揭放款账户以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为准。

六、莆房金业管〔2015〕22号文中,第三点商转公贷款用原房产抵押的,原房产的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与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间间隔在5年内(含)的原房产可无需评估,如借款人要求可准予重新评估;第四点新购二手房为开发公司新开发的商品住房,且一手房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与申请二手房贷款时间间隔在5年内(含),该房产可无需评估,如借款人要求可准予重新评估。

七、各管理部在每月月初需对连续逾期三期(含)以上的借款人进行公积金账户的冻结,待其逾期还清后12个月给予解除冻结。

八、当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中的规划用途为成套住宅,土地所有权证的用途为商住用地,且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该抵押物按住宅认定。

九、本规定自2015年12月25日开始执行,本中心以往文件与本通知有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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