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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莆田市公转商贴息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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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房金管〔2016〕58号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莆田市公转商贴息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为有效缓解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紧张的压力,更好地支持我市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职工的购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公转商贴息贷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8月5日

莆田市公转商贴息贷款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紧张的压力,更好地支持我市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职工的购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在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情况下,由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利用银行资金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一种贷款方式,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给予补贴。

第三条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平衡,当个贷使用率高于95%时,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供求状况同时开展贴息贷款业务和贷款发放排队轮候;当个贷使用率低于85%时,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将贴息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贴息贷款在贴息期间贷款风险由贷款受托银行承担,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贷款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向受托银行补贴的贴息利息支出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六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自愿申请办理贴息贷款或选择公积金贷款发放排队轮候。

第七条 办理贴息贷款的职工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八条 贴息贷款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九条 贴息期限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贴息贷款结清或终止贴息或转为公积金贷款之日止。

第十条 贴息金额为贴息期限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按照商业性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

第十一条 贴息金额计算采用贴息贷款余额累计积数法,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1、每笔贴息贷款的贴息金额=贴息周期内贷款余额日累积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公积金贷款年利率)/360;

2、计算贴息金额时,每月按30天计算。贴息周期为每月1日至当月月底。当月少于30天的,以最后一天贴息贷款余额计算;当月大于30天的,不计算贴息;

3、计算贴息使用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受托银行同期同档次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

4、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商业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重新确定贴息金额;

5、每月贴息总额为每笔贴息贷款贴息金额的总和。

第十二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的罚息、复利等由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公积金中心不予贴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为其贴息,该笔贷款不再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提供虚假、非法、失效的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

2、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偿还债务的;

3、借款人连续6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的,同时,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返还在逾期期间享受到的公积金住房贴息资金;

4、2年内累计9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5、抵押房屋被有关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依法查封、限制处分处置的;

6、贷款人已就借款人的该笔贷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逐月审核受托银行报送的贴息贷款明细清单和贴息金额,确认无误后于次月将贴息金额划转受托银行。

第十五条 贴息贷款办理程序:

1、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贴息贷款申请;

2、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做出贷款审批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3、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4、受托银行自取得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5、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6、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于次月结算当期贴息金额,并划转相关款项。

第十六条 贴息贷款记入借款人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征信记录。公积金中心对贴息贷款信息进行登记,对办理贴息贷款的视同已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将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情况,纳入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性压力缓解后,可将贴息贷款余额批量或单笔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协商确定。转为公积金贷款后公积金中心不再予以贴息。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新增公积金贷款,对于已经发放的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可参照本实施意见与受托银行协商后,确定存量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工作。

第二十条 办理贴息贷款的职工,在贷款期限内可办理冲还贷业务或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受托银行若无法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执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排队轮候,并视资金流动情况按计划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若因职工个人不愿办理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同样执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排队轮候,并视资金流动情况按计划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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