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管理部、市中心各处(部、室、委):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建金〔2015〕128号)精神,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对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7日
本文地址:盐城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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