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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衡水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衡房金管委〔2016〕1号)

文章来源: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1-28 11: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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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房金管委〔20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衡各单位:

2015年以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公积金决策部署,全市紧紧围绕“释放结余资金、提高使用效率”这一主线,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激情工作,大力实施公积金新政,最大限度释放结余资金,住房公积金主要业务指标大幅提升,个贷率由2015年初64.19%增至79.78%,排名由全省市区市第十名提升至第六名;个贷发放额大幅提高,全市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9.33亿元,同比增长85.12%;提取数额大幅提高,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15.74亿元,同比增长230%;归集额大幅提高,全市归集住房公积金13.4亿元,同比增长36.5%,有力有效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大大改善了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

为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07〕432号)有关规定,经2016年1月19日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12%,个人缴存比例也要相应提高。同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实行单位和个人同时按月足额缴存,以确保缴存业务规范有序,资金及时分配到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1月20日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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