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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有关规定

文章来源: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7-13 21: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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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房金管委〔2016〕2号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的有关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冀建金〔2016〕2号)文件要求,结合衡水实际,现规定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二、凡企业连续亏损6个月且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后,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一》(附件1)原件2份、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的申请原件2份、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的文件2份以及企业连续亏损6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连续6个月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职工工资表、涉及工资表的连续6个月的会计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经“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二》(附件2)原件2份、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的申请原件2份、经相关部门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经“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上述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附件: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一

2.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二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12日

附件1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一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

(公章)

公积金账号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已缴至年月

拟调整时间

拟调整期限

原缴存比例

%

单位 %

个人 %

职工人数

拟缴存比例

%

单位 %

个人 %

审核资料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的申请。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通过的文件。

3.单位连续6个月亏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4.连续6个月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工资表。

5.涉及工资表的连续六个月的会计凭证。

住房公

积金管

理中心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审核资料复印件两份并在上面盖单位公章。

附件2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二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

(公章)

公积金账号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已缴至年月

拟调整时间

拟调整期限

原缴存比例

%

单位 %

个人 %

职工人数

拟缴存比例

%

单位 %

个人 %

审核资料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的申请。

2.经相关部门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文件。

住房公

积金管

理中心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审核资料复印件两份并在上面盖单位公章。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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