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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

六盘水市:生育产假如何规定的

文章来源:养老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6-03-24 10: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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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本法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十一条规定:已婚妇女年龄在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年满23周岁初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不满24岁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待遇。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二胎政策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按修正案中规定,生育一孩或两孩的夫妻均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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