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交所欠数额外,可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数额2‰的滞纳金。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