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的时间计算。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4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5个月;
以后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即以重新就业到再次失业这段时间,来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14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黔劳社办函[2004]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