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出现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辅助器具等四种情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不支付配置费用。4月1日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将施行。
据了解,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该《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
《办法》规定,配置的辅助器具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统一规格的产品或者材料等辅助器具在装配前应当由国家授权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品牌、型号、材料、功能、出品日期、使用期和保修期等事项。
据悉,《办法》施行后,协议机构应当建立工伤职工配置服务档案,并至少保存至服务期限结束之日起两年。经办机构可以对配置服务档案进行抽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配置费用。即,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辅助器具的;在非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或者协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如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配置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