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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关于国企女工人办理退休问题的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3-30 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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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企女工人办理退休问题的相关规定

案例:

李先生的母亲是国企女工人,1986年6月起在国企单位工作,2001年12月从国企单位下岗。下岗之后一直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方式个人缴纳社保至今,李先生想咨询母亲能否50岁退休。退休手续如何办理?

分析:

依据(一)《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1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按照《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3〕41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原为国有企业职工,且在新劳社字〔2003〕41号文件下发之前(2003年6月3日前),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以上(不含补缴费用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仍可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年龄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即:原为国有企业女工人的,仍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

(二)《关于原国有企业女职工下岗失业后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新政办函[2007]10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原国有企业女职工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且在2005年12月31日(含)以前下岗失业,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女工人下岗失业后,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仍可在年满50岁时办理退休手续。

综上所述,李先生的母亲是1986年6月起在国企单位工作,2001年9月从国企下岗。在国企单位工作期间视同和实际缴费年限已满15年,符合文件规定的缴费年限要求。并且在2001年9月下岗之后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缴费养老保险至今,若缴费不中断约为14年,也满足了文件规定的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因此,李先生的母亲符合原国企女工人50岁退休的条件,可以在年满50周岁时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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