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吐鲁番市:企业职工医疗期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文章来源: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9-29 10:33:14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案例:

张女士是某私企单位职工,实际工作年限7年,在该私企单位工作年限满2年,现在生病了,要住院治疗。单位说生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发工资。张女士想要了解企业职工医疗期的规定,并且询问医疗期的工资待遇问题。

分析:

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其规定职工医疗期限。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张女士的实际情况为实际工作年限7年,在该私企单位工作年限满2年,所以她的医疗期为3个月,并且可以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张女士还反映单位以她医疗期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要停发她的工资。这样做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所以单位不能停发张女士的工资。对于单位违反政策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该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裁决书下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吐鲁番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