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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吐鲁番市:职工发生了工伤,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7-08 0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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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职工发生了工伤,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由此可知,职工发生了工伤,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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