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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文章来源: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6-14 19: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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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郴政办发[2012]20号文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缴纳,用人单位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年另行公布。

根据郴人社发[2015]11号文件:城镇职工大病互助费缴费标准,2015年由原来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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