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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郴州市:关于调整2016年城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郴人社发〔2015〕112号)

文章来源: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1-15 2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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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疗保险 医疗

关于调整2016年城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切实保障我市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断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湘人社发〔2015〕2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参照《关于规范部分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湘卫合管发〔2015〕2号)的结算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现将城乡(城镇)居民的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2016年城乡(城镇)居民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上调到12万元。

二、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报销比例和总额

2016年城乡(城镇)居民的普通门诊统筹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上调到60%,年度包干总额由原来的30元/人*年上调到50元/人*年。

三、适当扩大居民医疗保险的重大疾病病种范围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大疾病病种在原来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宫颈癌、乳腺癌、耐多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等8个病种的基础上,增加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i型糖尿病、晚期血吸虫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尿道下裂、苯丙酮尿症、唇腭裂、甲状腺功能亢进、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等18个病种,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各病种的结算标准见附件,其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的各病种治疗结算标准,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参照省级医院费用标准执行,除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的其它病种,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均按照省级医院费用标准的85%执行,郴州市的二级协议医院均按照省级医院费用标准的80%执行。

四、降低各县市统筹区参保居民在本市城区定点医院的转外就医自付比例

各县市统筹区的城镇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内协议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纳入市内异地联网结算管理,取消原转统筹区外就医需先行自付10%报销比例。

办理了转诊的各县市统筹区城镇参保居民,其在本市外、省内异地联网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省内异地联网结算管理,转外就医先行自付的比例,全市统一调整为10%。

五、待遇享受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郴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先心病等26种重大疾病单病种结算标准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郴 州 市 财 政 局

郴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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