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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郴州市:关于调整特殊病种和家庭病床门诊医疗管理的通知(郴人社发〔2016〕89号)

文章来源: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2-01 14: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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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人社发〔2016〕8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协议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完善特殊病种和家庭病床门诊医疗管理,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并参照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相关文件规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和家庭病床门诊医疗管理作出如下调整:

一、特殊病种门诊:恶性肿瘤门诊康复治疗、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肺心病(出现有右心衰者)、风心病(心功能Ⅲ级)、哮喘、糖尿病(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及神经系统等并发症之一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肝硬化、精神分裂症、血栓闭塞性脉管炎、肾病综合症、帕金森氏综合症、柯兴氏综合症、重症肌无力、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垂体瘤、克隆病、癫痫、慢性心力衰竭、痴呆、银屑病(泛发型)、冠心病合并心梗、多发性骨髓瘤、多发性硬化、肝豆状核变、系统性硬皮病及其它经市医疗保险专家审批认定的慢性疾病等三十种特殊病种门诊待遇资格有效期限延长为二年;慢性活动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二种特殊病种门诊待遇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到期如需继续进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应按原规定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二、家庭病床门诊:尿毒症透析治疗、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二种家庭病床待遇资格有效期限延长为二年;肝硬化(限城镇职工)、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限城镇职工)、小儿脑性瘫痪(限城乡居民)及其它经市医疗保险专家审批认定的慢性疾病等四种家庭病床待遇资格有效期限按原规定仍为一年;慢性丙型肝炎家庭病床待遇资格有效期限按原规定仍为半年。到期如需继续进行家庭病床门诊医疗的,应按原规定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三、统一部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特殊病种家庭病床费用标准:肺结核150元/月、癫痫150元/月、肝硬化200元/月、糖尿病(口服降糖药)200元/月、精神分裂症200元/月、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00元/月、类风湿性关节炎200元/月、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300元/月。

四、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需再进行特殊病种待遇资格复审。

五、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12日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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