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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07-07 0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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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落实《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精神,推进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均等化,构建适度普惠型老年人福利服务体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起草的实施办法是在现有补贴政策基础上,统筹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福利政策,扩展了补贴范围,提高了补贴标准,进一步规范了工作程序。

补助对象

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扩展为三类群体:

一是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以及享受民政部门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残疾人中,年满60周岁的失能老年人或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

二是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规定,入住属地养老机构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

三是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失业且无稳定收入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或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或精神残疾。

补助标准

在区级扶持的基础上,市级定额补助低保家庭服务对象每人每月1200元、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和入住属地养老机构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对象每人每月1000元、其他残疾人服务对象每人每月400元。

同时,对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残疾人达到一定规模的福利机构购置康复器材的,在规定的康复器材目录范围内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为: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残疾人30名以上的,按照购置康复器材总额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40万元;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残疾人50名以上的,按照购置康复器材总额6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60万元。

申请程序

(一)申请。服务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出入住福利机构申请。

(二)初审。街道(乡镇)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对初审不合格的,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其全部材料。

(三)审查。各区民政局于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四)公示。区民政局审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有异议的,街道(乡镇)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材料。

(五)核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制作告知书,由街道(乡镇)将告知书转达申请人,服务对象自次月起获得享受入住福利机构补助条件。

(六)入住。根据申请人入住意愿,结合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审核和第三方评估结果,统筹安排入住本区福利机构。同等条件下,养老机构应优先接收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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