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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

西安市: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迁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7-12 13: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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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保中心:

为妥善处理我市失业保险关系迁转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迁转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5〕434号)精神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成建制和职工在职期间失业保险关系迁转

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陕西省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函〔2002〕97号)文件规定,单位成建制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省、省内跨统筹地区、本统筹地区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

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迁转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60日内持证明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自转出地停止缴费的当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迁转

(1)跨省转迁

失业人员跨省迁转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也一同转移。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

(2)省内转迁

失业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和在本统筹地区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原单位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迁转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5〕434号)

附件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附件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29日

附件下载: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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