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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民发[2015]38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卫生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文件的要求,在总结我市医疗救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调整医疗救助政策,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范围
低保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要逐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低收入救助对象的认定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其标准按照家庭金融财产和收入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计算。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原则上也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其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一)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
对城市区低保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各地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政策宣传工作,提高低保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对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认识;民生员要协助低保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做好参合参保工作,确保人人参合参保,协助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而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成员自行按照相关规定参合参保。
(二)门诊救助
将患特殊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纳入门诊救助。
1、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家庭成员中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垂体瘤、血友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肺结核病的对象每年发放一定金额的门诊医疗救助卡。
2、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对患恶性肿瘤、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等大病的低保家庭成员,每年发放一定金额的门诊医疗救助卡。
(三)住院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统筹解决。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
2、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患普通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在县级以上或异地就医的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高于5000元。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以下简称重特大疾病)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高于3万元。
3、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住院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患重特大疾病,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不低于6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由各地根据筹资水平自行确定。
住院救助的诊疗项目、用药目录、医疗服务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大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异地就医的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报备手续。
三、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服务管理水平
(一)强化社会救助定点医院管理。各乡镇卫生院为基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城市区市第六人民医院为综合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为精神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湘潭市中心医院传染病分院为传染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市康复中心为眼科疾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各定点医院要制定困难群众看病就医优惠减免措施并制作宣传手册,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平台。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要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做到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之间患者信息、诊疗信息、医疗费用信息等共享,在定点医疗机构构建运行有序的“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
(三)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流程。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要全部输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挂牌服务,开设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公示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付部分,对医院垫付部分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社会救助部门定期与之结算。
(四)严格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由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核审批。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应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四、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各地要根据医疗资金需求情况,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县级财政应根据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配套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要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省、市两级财政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及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本级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全部划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的15%,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进一步加强组强领导,积极推进实施
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大力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政策衔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困难群众医疗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合作医疗证或医保卡发放到人。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医疗救助各项工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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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4日
湘潭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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