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在宜宾市内新购住房可使用父母住房公积金。
(1)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子女在宜宾市内新购住房,子女按规定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然后办理一次性提取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提取总额及贷款金额总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子女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自行还款1个月后,可办理按年提取还贷。
(2)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在宜宾市内新购房子女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一次性提取其父母和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同一套住房既办理一次性提取其父母和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又办理了商业贷款的,在贷款已还本金超过余额表中载明的主借款人夫妻双方购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还款。按年提取只能提取贷款余额表中载明的主借款人夫妻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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