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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详情--民发〔2016〕178号

文章来源: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1-25 0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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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实施特困人员供养?

2014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将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我国城乡特困人员保障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二、哪些对象可以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依法申请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哪些情形可认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即城乡居民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满60周岁),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均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四、哪种情形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五、哪种情形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有特困人员条件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六、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怎么办?

针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同时也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

(二)调查、审核、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审批、张榜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后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特困人员将从批准之日起下月起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八、救助供养内容有哪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提供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提供教育救助和住房救助等。

九、救助供养标准是什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

十、救助供养方式有哪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如农村敬老院或养老服务中心)集中供养。

对患有精神障碍、传染病等疾病不能实行集中供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将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要送往专门医疗机构医治和照料。

十一、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指标有哪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以上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十二、特困供养人员可享受低保吗?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即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孤儿可以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吗?

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即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不能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十四、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是否还可以享受残疾人“两补”待遇?

残疾人“两补”指的是困难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已经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不能再享受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待遇。

十五、哪些情况下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十六、哪些情况下要终止(停止)救助供养,不再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要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经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无生活来源的;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进行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下月起终止发放救助供养金。同时,及时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十七、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怎么办?

对于已经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在生活、就医等方面存在困难时可向户籍常居住地或持居住证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申请,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它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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