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韶关住房公积金变更指南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韶公积金委[2013]1号)
一、变更情形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办理封存的,填写《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三、办理转移的
(一)本辖区内调动的
1、《韶关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一式叁联);
2、《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二)转移至韶关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的
1、《韶关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一式叁联);
2、《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有关批文证明材料。
(三)本市县(区、市)间调动的
1、《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调令或转入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接收函》。
(四)异地(市外)调动的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其它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四、办理场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所辖各县(区、市)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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