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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

文章来源: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5-12 16: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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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额度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额提取;租住商品房的,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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