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资金风险,确保中心贷款抵押权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心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后抵押物权的落实和管理。
第二条 抵押权人与被抵押人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权利人为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抵押人为申请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权权利人;抵押物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所购的住宅。
抵押权利证明指不动产登记证明,包括预抵押登记和一般抵押登记。其中,期房办理预抵押登记证明,现房(二手房)办理一般抵押登记证明。
期房能够办理现房的称为“期转现”。
第三条 抵押权利的落实和监督
(一)受托银行负责抵押权利的落实
1.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完结后,要求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到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当面签订《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由借款人持《借款合同》及相关资料到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申请权利人为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委托银行工作人员应到不动产交易中心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证明原则上不得交由借款人流转,如借款人自行领取的,委托银行工作人员应对《不动产登记证明》进行核实。
3.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委托银行工作人员应及时在系统中对《不动产登记证明》进行扫描并录入抵押信息。
(二)管理部负责抵押权利的监督
各管理部主任在发放贷款时应检查抵押权是否落实,对照系统录入信息和抵押物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抵押权证的真实、有效。未经核实的不得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期房转现房管理
(一)委托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贷款时,应询问借款人所购房屋是否为现房。是现房的应告知借款人在贷款后及时办理“期转现”手续,各管理部在贷款发放后要及时在系统中完成“期转现”待转手续。
(二)贷款管理科应定期与各不动产管理中心和开发商联系,及时了解期房动态,确定能够办理“期转现”楼盘的,应及时在系统中完成“期转现”待转手续。各管理部应对已能办理“期转现”手续而未及时办理的借款人进行督促,确保抵押权的落实。
(三)对能够办理“期转现”手续而未办理的,在办理公积金提取时应进行限制,不得办理公积金自主还贷业务。
第五条 抵押权利的解除
(一)抵押权利必须在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后方可解除。由借款人或其配偶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各管理部必须确认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方可办理解押手续。
(二)在登记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允许撤销或置换。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