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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文章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6-22 16: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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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政府绩效考核奖五项之和除以12。

二、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教护补贴、绩效工资、政府绩效考核奖四项之和除以12。

三、企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6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693元)的3倍执行。最低缴存基数按2016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698元)的60%(2819元)计算。

五、行政事业单位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政府绩效考核奖仍按2015年度标准执行。

六、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七、 列入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请随带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变动审核名册表,送人力社保局审核,并于7月20日前将审核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单位填妥后直接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基数调整表格,各单位可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www.zsgjj.gov.cn)。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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