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南,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政策概述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一)缴存范围
1、缴存单位范围: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负有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2、缴存职工范围:缴存职工范围为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即与单位有正式工作关系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1)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2)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在中国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单位可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港、澳、台人员暂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
1、缴存基数: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个人上年工资总额÷12
(2)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应为规定中的工资总额。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西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做为缴存基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缴存基数的具体限额标准规定,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6月向社会公布。
(4)住房公积金会计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单位应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变动情况,每年核定一次。
(5)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借调、外派的职工,由与职工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6)职工在新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之月的月平均工资。
2、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高于12% 。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个缴存比例。
3、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计算到元,取整数。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应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计算公式:
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职工账户封存与启封
封存: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如:调离、辞职、开除、退休等),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自办理职工账户封存当月起,单位不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启封:职工封存账户恢复缴存或转入现单位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职工账户启封,确定缴存基数后,继续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模式
1、汇补缴业务缴存模式:单位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先对当月职工和单位缴存额分别核算,并到缴存银行柜台或公积金网厅办理月度汇补缴核定;再按核定金额付款至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西安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缴款资金到账后由西安公积金中心委托的缴存银行为单位及职工记账。
2、缴存注意事项:
(1)单位办理汇补缴业务时,应先确认核定月度、缴款人数及金额、职工补缴起止年月等缴存信息,再办理核定及付款手续;原则上不允许单位“先付款、后核定”,否则,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原路退款并通报单位。
(2)住房公积金由第三方单位代缴的,务必在付款单据、网银转账摘要或附言栏注明所代缴的单位公积金账号及缴存月度等信息。
(3)新开户单位,首次汇缴公积金的起缴年月、开户人数及金额应与《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记载的信息保持一致;首次汇缴完成后,才能补缴单位及职工之前年月的公积金。
三、业务表册及相关说明
1、公积金归集(缴存)业务表册、网厅签约资料,单位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址:www.xazfgjj.gov.cn )“公积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2、注明提供业务表册电子版的,或业务明细清册涉及人数在5人及以上的,单位应提供电子版清册。
3、单位应对所提供业务表册、要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归集(缴存)业务表册、要件资料复印件、单位情况说明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者西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印章)。
4、书面情况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职工账号、身份证号码,申请事由、办理事项,执行标准、月度时间、错账金额等。
四、业务事项及受理原则
1、目前在公积金中心办理的业务:单位开户登记、单位信息变更、单位账户注销、单位账户合并、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特殊个人信息变更、个人账户特殊(标记)处理、单位缴存证明、职工账户转移确认书、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职工异地公积金转移接续等。
受理原则:单位或职工到开户登记所属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办事机构办理上述业务。目前,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管的下设办事机构有:综合业务部、区县管理部、西铁分中心、西咸新区分中心。
2、目前在缴存银行办理的业务:职工开户登记、公积金汇缴与补缴、职工外部转入公积金入账、职工账户启封与封存、缴存基数变更、提高缴存比例、个人信息变更、职工账户合并、零余额职工账户注销、冲个人缴存、单位暂存款退回、单位暂存款调账、账户查询与对账等。
受理原则:单位或职工到开户登记所属的缴存银行归集业务网点办理。汇缴、补缴等缴存业务实行“同行通存”,可就近到本单位缴存银行所属的任一家归集业务经办网点办理。
3、西安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简称“网厅”)业务: 目前,西安公积金中心为网厅签约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单位信息修改、业务变更、汇(补)缴办理、业务查询、表单打印等自助服务。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
下午13:00--17:00 ,(7至8月)14:00--17:00。
六、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1、新城区管理部
地址:西安市解放路108号农业银行四楼
邮编:710004 电话:87406562
2、碑林区管理部
地址:西安市南大街5号博水商务大厦4楼402室
邮编:710001 电话:87265406
3、莲湖区管理部
地址:西安市西大街311号浙商银行4楼401室
邮编:710003 电话:87201793
4、未央区管理部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15号(文景公园北门正对面)
邮编:710016 电话:86278589
5、雁塔区管理部
地址:西安市电子二路68号工行1楼
邮编:710065 电话:88239608
6、灞桥区管理部
地址:西安市纺正街555号工行1楼
邮编:710038 电话:83552045
7、阎良区管理部
地址:阎良区延安街15号
邮编:710089 电话:86862228
8、临潼区管理部
地址:临潼区文化路157号
邮编:710600 电话:83827731
9、长安区管理部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广场西路西侧圣合家园27号楼1单元
2层10201号房
邮编:710100 电话:85292667
10、周至县管理部
地址:周至县中心东街11号工行四楼
邮编:710400 电话:87110456
11、户县管理部
地址:户县东街35号建行8楼
邮编:710300 电话:84810313
12、蓝田县管理部
地址:蓝田县县门街工行二楼
邮编:710500 电话:82720886
13、高陵区管理部
地址:高陵区南关正街43号建行二楼
邮编:710200 电话:86919656
14、综合业务部办事服务大厅
地址:西安市振兴路137号
邮编:710075 电话:89650851
15、西铁分中心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路33号
邮编:710054 电话:82325241
16、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二楼
17、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安经开区综合服务大厅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166号凯瑞大厦e座1层
18、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安国际港务区综合服务大厅
地址:西安市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六号
19、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安浐灞生态区综合服务大厅
地址: 西安市灞桥区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
单位开户登记
一、事项名称:
单位开户登记
二、受理范围:
西安市辖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开户登记。
三、办理条件:
1、单位取得注册登记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2、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高于12% ;单位办理开户登记时,需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确定缴存比例。
3、单位开户登记时间晚于单位设立时间30日以上的,在补办开户登记手续时,应对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原因、补缴计划、缴存比例执行标准及法律责任予以书面情况说明。
四、要件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民办非企业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党政群机关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或设立批准文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加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版证照的单位不再提供);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版及电子版;
5、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开户登记时间晚于设立时间30日以上的单位需提供)。
五、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设立单位账户
六、办理场所:
1、综合业务部办事大厅、区县管理部 、西铁分中心、西咸新区分中心
2、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
3、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安经开区综合服务大厅
4、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安国际港务区综合服务大厅
5、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安浐灞生态区综合服务大厅
七、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八、注意事项:
1、单位证照上登记有多个名称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单位全称”栏目,原则上填写第一名称。
2、暂未刻制公章的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3、暂未开设银行存款账户的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栏目可填写为“无”。
4、无证照的单位确需办理开户登记的,需另行提供设立批准文件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单位信息变更
一、事项名称:
单位信息变更
二、办理条件:
1、单位取得注册登记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
2、单位名称、单位证件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三、要件资料:
1、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民办非企业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简称“单位证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已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版证照的单位不再提供);
(3)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变更登记基本情况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5)《变更/撤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书》电子版及纸质表格(加盖新名称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
2、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账号、开户行,联系电话、经办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变更/撤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书》电子版及纸质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3、因兼并重组、单位合并、职工被接收等特殊情况,单位账户需要直接更名为(兼并方)新单位名称的,涉事单位均需提供:
(1)单位证照、情况说明(加盖涉事单位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已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版证照的单位不再提供);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变更/撤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书》电子版及纸质表格(加盖新名称单位公章)
四、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五、办理场所:综合业务部办事大厅、区县管理部 、西铁分中心、西咸新区分中心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注意事项:
1、变更后的单位证照上登记有多个名称的,《变更/撤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书》“公积金账户全称”栏目,原则上填写第一名称。
2、网厅签约单位,可通过网厅自助办理经办人信息变更。
3、(兼并方)新单位未设立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可申请办理直接更名业务。
4、《变更/撤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书》未涉及到的其他变更事项,单位可提交书面申请。
单位账户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单位账户注销登记
二、办理条件: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而终止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账户注销登记。
三、要件资料:
(一)机构注销等情况,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注销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公司决议等;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负责人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
3、《变更/撤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书》电子版及纸质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二)机构未注销等情况,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新开户单位因开户人数、月工资总额、月缴金额开户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相符的。申请注销单位账户时,需提供:单位情况说明、《变更/撤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
四、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五、办理场所:
综合业务部办事大厅、区县管理部 、西铁分中心、西咸新区分中心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注意事项:
1、单位公积金账户注销前,需将所有职工账户转移至新单位或销户提取,单位公积金账户余额及暂存款余额为零时,方可注销单位账户。
2、公积金网厅签约单位,在单位账户注销之前,请先办理网厅注销登记业务。
3、单位公章印鉴已销毁或上交主管部门的,另需提交公章销毁或上交的证明资料(或要件资料由法人或负责人签章,并书面声明法律方面所承担的责任)。
单位账户合并
一、事项名称:
单位账户合并
二、办理条件:
1、因机构撤并、兼并重组等情况,需将两个或多个单位公积金账户逐个合并成一个单位账户。
2、单位账户合并前,所涉及的每个单位账户暂存款余额都必须为零,应缴年月原则上需保持一致。
三、要件资料:
1、单位情况说明(涉事单位加盖公章);
2、单位合并申请书(涉事单位加盖公章);
3、涉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原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涉事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件。
四、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单位账户合并
五、办理场所:
综合业务部办事大厅、区县管理部 、西铁分中心、西咸新区分中心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七、注意事项:
1、此项业务由转出单位(被合并单位)到开户所属的西安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申请办理。
2、合并完成后,转出单位账户将由公积金系统自动注销;转出单位职工账户并入转入单位账户后自动变更为封存状态。
职工账户登记
一、事项名称:
职工账户登记
二、办理条件:
1、单位新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2、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要件资料:
1、首次汇缴的新开户的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第一次开户用表);
2、已缴存的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新增、调入、启封);
四、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资料--缴存银行设立职工账户--办理汇缴核定--单位缴款--缴存银行记账
五、办理场所:缴存银行或公积金网厅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注意事项:
1、已在西安公积金中心开设有职工账户(7位数字账号)的(职工贷款托管户除外),不能再次办理新增开户,应把原账户转移至新单位;新单位确定职工缴存基数、启封职工账户后继续缴存。
2、已在西安公积金中心开设有职工贷款托管户的,无需办理此账户转移或注销。新单位只需照常办理职工账户登记,贷款托管职工账户会自动平移到新单位账户内。
3、已签约公积金网厅的单位,可通过网厅自助办理职工账户新增登记。
职工账户封存与启封
一、事项名称:
职工账户封存与启封
二、办理条件:
1、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调离、辞职、退休等情况,将正常状态的职工账户变更为封存状态,单位不再为职工汇缴公积金。
2、职工封存账户恢复缴存或由外单位转入的,单位确认缴存基数后,将封存状态的职工账户变更为正常状态,继续为职工正常汇缴公积金。
三、要件资料:
1、账户启封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新增、调入、启封)》
2、账户封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销户、调出、封存)》
四、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缴存银行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五、办理场所:缴存银行或公积金网厅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注意事项:
1、被封存的职工账户及余额保留在单位账户内,封存状态的职工账户可转移或销户提取。
2、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因职工账户未及时转入等情况发生少缴、漏缴公积金的,单位应为职工补缴公积金。
职工账户冻结与解冻
一、事项名称:
职工账户冻结与解冻
二、办理条件:
职工申请冻结或解冻本人公积金账户的。
三、要件资料:
1、职工申请开具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填写《异地贷款申请表》,公积金中心暂时冻结职工账户;办理证明回执手续后可解冻职工账户。
2、职工因公积金账户绑定的银行储蓄卡、公积金联名卡丢失等情况,职工申请临时冻结本人公积金账户的,需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书面申请(职工签字)到开户所属的缴存银行办理。
四、办理流程:
职工提交要件资料--公积金中心、缴存银行审核办理
五、办理场所:
综合业务部办事大厅、区县管理部 、西铁分中心、西咸新区分中心(办理证明与回执业务)
缴存银行(办理临时冻结与解冻)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住房公积金汇缴
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汇缴
二、办理条件:
1、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先对当月职工和单位缴存额分别核算,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等业务表册,到缴存银行柜台或公积金网厅办理月度汇缴核定,再按已核定的缴存金额转账付款至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2、新开户单位,首次汇缴的起缴年月、开户人数及月缴存金额应与公积金中心审核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记载的信息保持一致,否则无法正常缴存。
3、已缴存单位,汇缴月度内有人员、金额增减变动的,应先办理职工账户新增、启封、封存、基数调整等业务再进行汇缴核定,汇缴核定的缴存金额原则上应与转账付款的金额一致。
4、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三、要件资料:
1、新开户的单位,首次汇缴时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已缴存的单位,汇缴月度内缴存人数、金额无变动的单位,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3、已缴存的单位,汇缴月度内缴存人数或金额有变动的,除了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之外,根据变动情况还需填写下列业务表册。
(1)单位有职工账户新增、启封、封存事项发生,还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新增、调入、启封)》或《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销户、调出、封存)》。
(2)单位有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变更,还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核增清册》或《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核减清册》。
(3)职工账户若在本年度第二次调整缴存基数(更正基数)的,另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情况说明。
四、办理流程:
1、缴存银行柜台: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网厅业务除外)--办理汇缴核定--单位缴款(支票、网银、现金等)--缴存银行记入职工账户
2、网上服务大厅:单位自办汇缴核定--网银或协议付款等--公积金网厅自动记账--单位自助打印票据
五、办理场所:缴存银行或网上服务大厅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注意事项:
1、新开户单位首次汇缴金额计入职工账户后,方可补缴单位及职工之前年月的公积金。
2、对“先付款、后核定”产生单位暂存款挂账超过5个工作日未分配的单位,由缴存银行发起“暂存款退回”业务,公积金中心原路退款并通报单位。
3、单位一次汇缴多个月度公积金的,应按汇缴月度逐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等业务表册,核定一笔、办理一笔。
4、住房公积金第三方单位代缴的,务必在进账单据、网银转账摘要或附言栏注明所代缴单位的公积金账号及缴存月度等信息。
住房公积金补缴
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补缴
二、办理条件: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漏缴、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因月缴存基数或月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公积金的。
三、要件资料: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纸质表格及电子版
四、办理流程:
1、缴存银行柜台: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网厅业务除外)--办理补缴核定--单位缴款(支票、网银转账等)--缴存银行记入职工账户
2、网上服务大厅:单位自办汇缴核定--网银或协议付款等--公积金网厅自动记账--单位自助打印票据
五、办理场所:
缴存银行、网上服务大厅或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注意事项:
1、职工账户补缴起止月度原则上不得晚于本单位的实际缴至年月;“封存”状态的职工账户可办理补缴入账业务。
2、以补缴方式违规缴存公积金的单位,须办理“单位应缴年月变更”业务,以免职工后续办理公积金业务受限。
3、职工账户补缴起止月度时间应在一个公积金会计年度内(每年7月至次年6月)。反之,单位需分别填写业务清册、分开办理补缴核定。
4、同一个职工账户在相同的补缴与汇缴起止年月区间内,月均补缴金额与月均汇缴金额合计不得超出缴存政策限定的当年最高月缴存额。
5、补缴2006年6月及之前月度公积金的,单位需向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及上述要件资料,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补缴2006年7月及以后月度公积金的,单位到缴存银行办理补缴核定,补缴核定通过后单位方可转账付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外部转入
一、事项名称:
职工住房公积金外部转入
二、办理条件:
1、职工将本人曾经在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或本地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长庆油田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的缴存单位(转入单位);
2、职工已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个人账户(贷款托管户除外)。
三、要件资料:
1、职工持西安公积金中心开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确认书》在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办理的。
职工外部转入资金划转到西安公积金中心存款专户后,缴存银行先做外部转入暂存款挂账处理,再由转入单位填写《外部转入申请书》到缴存银行办理职工账户入账手续。
2、职工申请通过“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的,需向西安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1)职工本人办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2)单位集体代办。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的,需提供:《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外部转入记账。外部转入资金划转到西安公积金中心账户后,职工或单位经办人需提交经西安公积金中心和职工本人共同确认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到本单位所属的缴存银行办理记账手续。
四、办理流程:
1、在转出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提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转移确认书》--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划转资金--本地缴存银行挂账--转入单位提交《外部转入申请书》--缴存银行为职工记账。
2、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申请办理的。职工申请--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转出地公积金中心确认并划转资金--本地缴存银行挂账--职工核对到账信息--职工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到本地缴存银行办理记账手续。
五、办理场所: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缴存银行
六、办理时限:(外部转入记账)即时办结
七、注意事项:
1、本地缴存银行外部转入资金挂账后,转入单位或职工本人务必到缴存银行及时办理记账手续;
2、“封存”状态的职工账户可办理外部转入记账业务。
3、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职工账户已由“转入单位”转移到了新单位的,职工需将本人账户转回至“转入单位”补办外部转入记账手续。
缴存基数调整
一、事项名称:
缴存基数调整
二、办理条件:
1、年度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应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在汇缴每年度7月公积金之前核定一次。
2、个别核定。由外单位转入的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与现单位有差别的,单位启封职工账户后需办理基数调整。
3、比例调整核定。缴存比例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有调整的单位,需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三、要件资料:
《住房公积金调整核增清册》或《住房公积金调整核减清册》纸质及电子表格
四、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缴存银行办理
五、办理场所:缴存银行或公积金网厅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注意事项:
1、年度核定当月需要封存职工账户的,单位需先办理职工账户“封存”;封存的职工账户不参与年度基数调整;
2、在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时,应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3、因缴存金额核算有误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职工二次基数调整的,单位需另行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调整缴存比例
一、事项名称:
调整缴存比例
二、办理条件: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高于12% 。每年度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个缴存比例。
三、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
(一)提高缴存比例
1、要件资料:单位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办理提高缴存比例、缴存总比例不变的调整(单位与个人比例“此增彼减”调整)、自由比例调整(公积金业务系统内比例登记为“1”的)业务的,需提交签署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意见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书》。
2、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缴存银行办理
3、办理场所:缴存银行
4、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二)降低缴存比例
1、要件资料:单位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需提交签署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意见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书》
2、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办理
3、办理场所:综合业务部办事大厅、区县管理部 、西铁分中心、西咸新区分中心
4、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注意事项: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后,单位需到缴存银行办理缴存基数变更调整业务。
缓 缴
一、事项名称:
缓缴
二、办理条件: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连续两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
2、连续3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没有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
三、要件资料:
1、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决议;
2、缓缴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3、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包括经第三方审计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企业的证明等。
四、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审核--管委会审批(或授权公积金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办理缓缴手续
五、办理场所:
综合业务部办事大厅、区县管理部 、西铁分中心、西咸新区分中心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注意事项: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1年,期满后仍不能正常缴存的企业,须重新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暂存款退回
一、事项名称:
单位暂存款退回
二、办理条件:
1、单位未分配的汇补缴业务暂存款挂账金额,单位向缴存业务主办银行申请办理;
2、单位暂存款挂账超出规定时限,未及时向缴存银行提交汇补缴票据或单位实际缴存金额与当月应汇缴金额不一致等情况,造成暂存款无法准确分配至职工账户的,由缴存业务主办银行直接发起退回业务,公积金中心原渠道退回单位暂存款。
三、要件资料:
(一)单位申请退回的,需提供:
1、单位情况说明;
2、单位付款的进账证明;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暂存款退回申请书》。
(二)缴存业务主办银行直接发起的,依据单位进账单据或单位暂存款退回登记表(挂账日期、退回原因及金额等)
四、办理流程:要件材料--缴存主办银行初审--公积金中心审批--主办银行或管理中心退款
五、办理场所:缴存业务主办银行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七、注意事项:
1、单位未办理汇补缴核定,就预先缴款,发生暂存款挂账金额超出5个工作日未完全分配的,管理中心将原路退回暂存款并通报单位。
2、职工外部转入暂存款不能办理退回业务;单位遗留的历次汇补缴未分配的暂存款结余,经对账能说明资金来源、事实清楚的可申请办理此项业务。
单位暂存款调账
一、事项名称:
单位暂存款调账
二、办理条件:
1、代缴多家单位公积金的上级主管部门,因缴款信息不匹配发生“张冠李戴”等情况,造成暂存款挂错单位账户的;
2、缴存银行经办误操作,暂存款挂错单位账户的。
三、要件资料:
(一)单位申请暂存款调账的,需提供:
1、单位情况说明;
2、单位付款的进账证明;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缴存业务主办银行挂错单位暂存款的,需对错账业务进行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结算章及业务经办签章)。
四、办理流程:
要件材料--缴存主办银行审核--办理暂存款调账
五、办理场所:缴存业务主办银行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注意事项:
暂存款调入和调出单位公积金账户均应同属于一家缴存银行。
冲个人缴存
一、事项名称:
冲个人缴存
二、办理条件:
单位因人员增减变动等情况,办理月度汇补缴核定的人数和金额与实际不符,发生为职工多缴公积金等情形的,将多缴款项由职工账户冲回单位暂存款。
三、要件资料:
1、单位情况说明(涉事职工签字,单位加盖公章);
2、职工身份证原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冲个人缴存申请书》。
四、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资料--缴存银行审核办理
五、办理场所:缴存银行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注意事项:
单位办理此项业务涉事职工须确认,请务必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职工个人账户合并
一、事项名称:
职工个人账户合并
二、申请条件:
同一名职工在同一单位账户内存在两个及以上公积金职工账户。
三、要件资料:《职工个人账户合并清册》
四、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缴存银行审核办理
五、办理场所:缴存银行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注意事项:
1、原则上须将职工封存账户作为转出职工账户,保留正常状态的职工账户继续缴存公积金。
2、同一人的两个账户合并时姓名必须相同、身份证号可以一个为正确的15位,另一个为正确的18位。
3、职工在其他单位有公积金账户的,需将本人账户转移至同一个单位公积金账户内才能办理合并,合并办理完成后转出职工账户自动注销。
个人零余额账户注销
一、事项名称:
个人零余额账户注销
二、办理条件:
从未发生汇补缴等业务的正常状态或封存状态的零余额职工账户。
三、要件资料:
1、由单位办理的,提供单位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2、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流程:提供要件资料--缴存银行审核办理
五、办理场所:缴存银行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注意事项:正常状态的、15位身份证号的零余额职工账户,不用办理职工账户封存、个人信息变更可以直接申请注销。
个人信息变更
一、事项名称:
个人信息变更
二、办理条件: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发生变动,或因单位错报职工身份信息等情况,需要进行个人信息变更的。个人信息变更类型分为:常规个人信息变更和特殊个人信息变更。
1、常规个人信息变更,是指:职工只有一个公积金账户(即“一人一户”),变更后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在同一个单位账户内无“重名”、“重号”职工账户;或变更后的身份证号码与其他单位职工账户无“重号”情况的,单位到缴存银行申请办理。
2、特殊个人信息变更,是指:因历史遗留问题,同一名职工有多个职工账户(即“一人多户”),变更后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在同一个单位账户内存在“重名”、“重号”职工账户;或变更后的身份证号码与其他单位职工账户存在“重号”情况的,单位到管理中心办事机构申请办理。
3、属于特殊个人信息变更业务的,申请单位另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需对“一人多户”职工账户的隶属关系、事项原由、本单位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等)。
三、要件资料:
1、职工账户姓名及15位身份证号码正确无误,仅将15位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为18位的。
(1)单位办理需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职工姓名及身份证信息差错更正清册》;属于特殊个人信息变更的,另需提供单位情况说明。
(2)属于常规个人信息变更的,职工本人办理的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职工姓名及身份证信息差错更正清册》。
2、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完全变更的,或由公安户籍部门核准变更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单位需提供: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原件或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
3、因单位申报信息有误,登记的职工姓名有错别字、身份证号码个别数字有误或发生错行等情形的。由单位负责办理,单位需提供: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职工新增开户业务清册(单位无法提供的,需提交有职工本人签字及加盖公章的单位情况说明)。
4、属于特殊个人信息变更的,单位除了按照上述情形分别提供要件资料外,需另行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需重点说明多个职工账户的隶属关系、事项原由、本单位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等)。
四、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缴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审核--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五、办理场所:
缴存银行(常规个人信息变更)
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特殊个人信息变更)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注意事项:
个人信息变更事项出现事实不清、指向不明等特殊情况的,单位及职工需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缴存证明
一、事项名称:
单位缴存证明
二、办理条件:
单位因拟上市、审计、融资等情况,需要开具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证明的。
三、要件资料:
1、单位介绍信或书面申请;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审核--出具缴存证明
五、办理场所:
综合业务部办事大厅、区县管理部 、西铁分中心、西咸新区分中心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注意事项:
1、单位需要出具公积金中心制式《单位缴存证明》未涵盖到的公积金其他事项证明的,另需向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依据归集业务系统记载的真实信息为单位手工出具缴存证明。
2、单位到开户登记所属的西安公积金中心下设办事机构办理。
职工缴存证明
一、事项名称:
职工缴存证明
二、办理条件:
职工需要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
三、要件资料:
1、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办理;
2、职工单位代办的,需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审核--出具缴存证明
五、办理场所:
综合业务部办事大厅、区县管理部 、西铁分中心、西咸新区分中心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注意事项:
1、职工需要出具公积金中心制式《职工缴存证明》未涵盖到的公积金其他事项证明的,需向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依据归集业务系统记载的真实信息为职工手工出具缴存证明。
2、单位集中办理《职工缴存证明》涉及职工人数在5人以上的,另需提供含有“职工身份证号码”电子版表格。
3、职工到本单位开户登记所属的西安公积金中心下设办事机构办理。
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
一、事项名称:
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
二、办理条件:
1、职工申请公积金异地(外地城市)贷款需要开具缴存使用证明的;
2、职工在长庆油田分中心、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开具缴存使用证明。
3、职工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三、要件资料:
1、申请人办理的,需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委托授权书及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
四、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审核--开具缴存证明--冻结职工账户
五、办理场所:
综合业务部办事大厅、区县管理部 、西铁分中心、西咸新区分中心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注意事项:
1、贷款地公积金中心或职工有特别需求的,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可为职工出具最近一年内的缴存明细。
2、《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开具后,职工账户暂时被“冻结”,职工无法办理公积金转移、提取业务;职工账户“解冻”需办理异地贷款证明回执业务。
3、因异地贷款证明过期失效、信息差错等原因作废的,职工应退回证明原件,并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补打证明。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依据业务系统记载的证明记录为职工重新补打证明或开具证明。
4、异地贷款证明原件因丢失、损毁等情况无法退回或无法辨识的。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情况说明书申请重新补打证明。
5、职工到本单位开户登记所属的西安公积金中心下设办事机构办理。
异地贷款证明回执
一、事项名称:
异地贷款证明回执
二、办理条件:
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后,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须办理此项业务,否则职工账户无法“解冻”。
三、要件资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回执联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审核--办理回执手续--解冻职工账户
五、办理场所:
综合业务部办事大厅、区县管理部 、西铁分中心、西咸新区分中心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注意事项:
1、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须持贷款地公积金中心签署意见的证明回执联返回西安公积金中心办理此项业务并“解冻”本人账户。
2、异地贷款证明回执联原件丢失、损毁等情况的,职工可通过以下途径办理回执业务:(1)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情况说明书申请重新补打证明,并向贷款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补办证明回执。(2)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证明材料(如:情况说明、公积金借款合同等)办理回执业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机构核实情况后予以办理。
异地贷款结清回执
一、事项名称:
异地贷款结清回执
二、办理条件:
职工已结清异地贷款的需办理此项业务。
三、要件资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职工异地贷款结清证明材料(银行开具的贷款结清证明、注销抵押备案通知或房产证原件)。
四、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审核--办理结清回执手续
五、办理场所:
综合业务部办事大厅、区县管理部 、西铁分中心、西咸新区分中心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注意事项:
公积金异地贷款未结清的职工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确认书
一、事项名称: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确认书
二、办理条件:
1、职工已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的缴存单位(转入单位)设立个人账户,职工贷款托管账户除外。
2、职工需要将住房公积金由外地城市或者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长庆油田分中心转入的。
三、要件资料:
1、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西安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办理;
2、转入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
四、办理流程:
职工或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审核--开具转移确认书手续
五、办理场所:
综合业务部办事大厅、区县管理部 、西铁分中心、西咸新区分中心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注意事项:
1、职工申请通过“全国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外部转入的,无需开具转移确认书。
2、职工需持西安公积金中心《转移确认书》在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办理。
3、职工外部转入资金划转到西安公积金中心存款专户后,转入单位需填写《外部转入申请书》到缴存银行为职工办理记账手续。
4、职工到本单位开户登记所属的西安公积金中心下设办事机构办理。
职工账户特殊(标记)处理
一、事项名称:
职工账户特殊(标记)处理
二、办理条件:
1、拟开户职工的身份证号码被他人账户已占用的;
2、职工账户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与他人账户“重号”,造成职工本人无法正常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的。
三、要件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2、单位情况说明或职工书面申请;
四、办理原则:
单位或职工(被占用人)应向本单位所属的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提出申请,办事机构核查占用人及其单位登记信息,按管辖范围受理此项业务。
1、占用人及其单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按以下所述流程直接办理业务;
2、占用人及其单位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在单位或职工提交的书面材料上注明占用人及其单位登记信息、所属办事机构,并指引其到相关的办事机构办理业务。
五、办理流程:
1、办事机构负责联络占用人单位核实职工账户信息。
2、占用人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占用人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3、占用人单位失联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的,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对占用人账户进行特殊(标记)处理。
六、办理场所:
综合业务部办事大厅、区县管理部 、西铁分中心、西咸新区分中心
七、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占用人账户为“正常”状态的,特殊(标记)处理后所在单位无法办理汇补缴、账户封存、转移等业务。
2、因特殊情况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占用人“正常”账户信息变更的,应先封存占用人账户,以免影响单位办理汇补缴等业务。
3、解除占用人账户标记时,公积金业务系统需读取身份证原件才能办理。
4、单位或职工到本单位开户登记所属的西安公积金中心下设办事机构办理。
归集业务核查认定
一、事项名称:
归集业务核查认定
二、办理条件:
机构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况单位已灭失,职工无法通过单位正常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个人账户合并等归集业务的。
三、要件资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属于特殊情况的,职工另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审核--开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核查认定单》--公积金中心指定的缴存银行办理
五、办理场所:
综合业务部办事大厅、区县管理部 、西铁分中心、西咸新区分中心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七、注意事项:
1、职工到本单位开户登记所属的西安公积金中心下设办事机构申请。
2、职工本人需持身份证原件、经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审核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核查认定单》、相关业务表册,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缴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相关业务。
网厅签约登记
一、事项名称:
网厅签约登记
二、申请对象:
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办事机构开户的缴存单位。
三、办理条件:
1、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信息完整、准确,与单位证照信息等保持一致;
2、单位缴存比例、职工缴存基数在中心规定范围之内;
3、新开户单位须完成首次汇缴且汇缴金额已计入职工账户。
四、申请资料:
(一)办理网厅签约登记,单位需向公积金中心的提供资料:
1、《西安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业务网上办理协议》一式两份;《网上服务大厅数字证书办理单》一式三份;单位授权书(公积金中心版)一份;
2、单位证照: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提供证照原件;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单位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无证照单位提供申请、设立批准文件或上级主管单位证明;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选择“协议缴款”的缴存单位需提供付款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申请书回单》原件。
(二)办理网厅盾登记,单位需向建设银行提供的资料:
1、有证照的单位,需提供以下(1)至(4)项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原件及复印件;(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证照或成立批文)
(2)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授权书(建行版)原件。
2、无证照的单位,需提供以下(1)至(5)项资料。
(1)上级主管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复印件;(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证照或成立批文复印件)
(2)签约单位成立(更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单位证明原件;
(3)签约单位授权书(建行版)原件;
(4)签约单位申请;
(5)签约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1)、(2)项所述资料复印件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第(5)项所述资料复印件加盖签约单位公章。
五、办理流程:
1、单位向开户登记所属的区县管理部、综合业务部、分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2、网厅签约登记办结后,缴存单位持经审核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大厅数字证书办理单》及上述办理网厅盾登记资料到建设银行指定经办网点,办理网厅盾(数字证书)登记手续。
六、办理场所:
1、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网厅签约登记)
2、建设银行公积金缴存业务网点(网厅盾登记)
七、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八、注意事项:
1、《网上办理协议》协议编号由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自动产生,申请单位暂不填写;
2、《网上办理协议》《网上服务大厅数字证书办理单》《单位授权书》都需加盖缴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
3、用户登录网上服务大厅需使用ie8.0或ie9.0浏览器,登陆方式:
(1)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首页“网上服务大厅”链接登陆;
(2)输入网址http://hall.xazfgjj.gov.cn/gjj/front直接登录。
4、网厅业务操作前,请下载视频教材、安装建设银行“e路护航”。
5、网厅无法登陆请拨打:400-029-1813或029-87263927;业务操作中存在疑问请与单位归集缴存银行或开户所在中心办事机构联系咨询。
网厅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网厅注销登记
二、办理条件:
因机构撤销、合并等情况,单位需要终止公积金网厅业务。
三、要件资料:
(一)办理网厅注销登记,需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的资料:
1、单位授权书(公积金中心版);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网上服务大厅数字证书办理单》一式三份。
(二)办理网厅盾注销,需向建设银行提供的资料:
1、《网上服务大厅数字证书办理单》;
2、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原件及复印件;(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证照或成立批文)
3、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4.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单位授权书(建行版)。
四、办理流程:
单位提交申请资料--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审核--建设银行缴存业务网点注销网厅盾
五、办理场所:
1、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网厅注销登记)
2、建设银行缴存业务网点(网厅盾注销登记)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注意事项: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网厅注销登记审核通过后,单位需持上述资料到建设银行缴存业务网点会计业务柜台经办理网厅盾注销手续。
网厅协议缴款银行账户添加/变更/撤销
一、事项名称:
网厅协议缴款银行账户添加/变更/撤销
二、办理条件:
已正式开通网厅的缴存单位,需要添加、变更、撤销本单位协议缴款银行账户信息的。
三、要件资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授权书(公积金中心版);
3、单位银行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申请书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协议缴款银行账户信息(添加、变更、撤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单位提交申请资料--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审核--办理单位缴款账户添加/变更/撤销
五、办理场所:
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信息查询与业务咨询
一、事项名称:
信息查询与业务咨询
二、办理条件:
1、缴存单位或职工本人需要查询公积金账户缴存明细、余额等信息的。
2、缴存单位或职工需要咨询公积金归集业务及政策的。
三、要件资料:
1、缴存单位通过公积金业务柜台查询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职工只能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通过公积金业务柜台查询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代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3、网厅签约单位可登陆公积金网厅输入密码自助查询;职工可通过客服电话(12329)、自助查询终端或网络查询,查询时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查询密码、职工账号等信息。
四、查询与咨询渠道:
1、缴存业务柜台: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或缴存银行网点公积金业务柜台;
2、网络与客服电话: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xazfgjj.gov.cn)、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客户服务电话12329。
五、办理时限:
1、单位或职工通过业务柜台、客户服务电话查询与咨询的,当场予以答复。
2、单位或职工需要打印账户明细信息的,可通过缴存业务柜台、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打印或拷贝近三年的账户明细信息。单位或职工通过缴存业务柜台申请查询、打印或拷贝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缴存银行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申请重新复核,复核结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4、单位或职工如遇归集业务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咨询缴存银行、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缴存银行、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能够直接解决的,当场予以答复;无法当场解决的,由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相关单位与部门并予以回复。
本文地址: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