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养老保险资讯

梅州市:我市调整职工社保缴费基数

文章来源: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7-24 17:59:40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每年7月是我市社会保险新一年度的开始。近日,记者从市地税局官方网站了解到,2017社保年度(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与比例有一定调整。根据市社保局和市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申报缴纳2017社保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的通告》(下称《通告》),本月起,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月缴费工资上限调整为18213元/月,下限调整为2489元/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22%。

据了解,根据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广东省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71元;梅州市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16元;现执行的梅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和以上相关数据,我市2017社保年度对参保人员的各险种缴费工资上下限进行了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面,缴费工资上限调整为18213元/月,下限调整为2489元/月。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方面,缴费工资上限调整为18213元/月,下限为3010元/月。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的,调整为按5016元/月申报缴纳。失业保险方面,缴费工资上限调整为15048元/月,低于15048元的应如实申报,但不得低于现执行的梅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

对于市民关注的缴费比例方面,养老保险以单位参保的调整为22%(其中单位调整为14%、个人保持8%),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其他缴费比例保持不变。其中,灵活就业人员为20%(全部由个人缴纳);失业保险为1%(其中单位0.8%、个人0.2%);医疗保险以单位参保的为8.3%(其中单位6.3%、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为8.3%(全部由个人缴纳);补充医疗保险方面,每人每月13元,其中单位8元、个人5元;生育保险为0.5%,由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方面,一类行业为0.2%,二类行业为0.4%,三至八类行业为0.5%,全部由单位缴纳。

《通告》指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所属全部职工办理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含补充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瞒报、漏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此外,2017社保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从7月16日起正常申报征收,符合梅市府〔2016〕8号文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不按本通告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按本通告规定参加其他险种。本社保年度内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梅州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梅州市:关于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梅州市:关于调整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和康复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助标准的通知 梅州市:关于征求调整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梅州市:关于调整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和康复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助标准的通知(梅市人社〔2015〕70号) 梅州市: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9月开始 关于调整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梅州市: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梅州市:关于调整201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梅市人社〔2015〕92号) 梅州市:关于申报缴纳2015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梅市社保〔2015〕12号) 梅州市:关于申报缴纳2015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梅市社保〔2015〕12号) 关于公开征求调整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关于调整梅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及补助比例的通知 梅州市:我市20万老人获赠意外险——80岁以上老人和60岁以上困难群体可到承保部门办理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20号 梅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核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