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通知
庆金管办发〔2017〕2号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每年调整一次”的规定,决定对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进行调整及补缴。具体要求如下:
一、缴存基数的确定原则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的规定》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017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7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根据《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大庆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的规定,大庆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154元〔市平均工资为68617元,(68617÷12)×3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4116元;市区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45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46元;四县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03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04元。
调整后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为:第一档:市区1450元,县区1030元(上一年度市、县最低月工资标准);第二档:3431元(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第三档:5718元(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第四档:11436元(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第五档:17154元(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新月缴存额将根据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确定(详见“自由职业者月缴存额明细表”)。
四、月缴存额及补缴金额的计算方法
个人月缴存额=月均工资×个人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月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补缴额=(新月缴存额-原月缴存额)×补缴月份,补缴月份需单独录入。
自由职业者从调整当月起按新月缴存额托收,不予补缴。
五、调整方法
1.单位版用户:由单位公积金管理员在单位版业务大厅里“缴存人基数调整”处直接下载批量导入模版,将已核算好的职工新“月均工资”和手机号码录入模版中保存后,即可导入。公积金账号是本系统内的关键字段,不允许修改,模版字段不能有空列。
2.非单位版用户:由单位公积金管理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管办事处下载单位职工数据和基数调整批量导入模版,将已核算好的职工新“月均工资”和手机号码录入模版中保存,公积金账号是本系统内的关键字段,不允许修改,模版字段不能有空列。然后将核对无误的数据文件报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管办事处管理员做相应数据导入。
3.自由职业者基数调整由中心按照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标准统一调整。
六、调整基数所需材料
(一)单位上一年度职工相关工资、税务报表等收入证明材料;
(二)单位盖章确认,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的职工汇总表及明细表。
七、完善缴存人个人信息
为了更好的为缴存人提供服务,方便缴存人在网上营业大厅办理业务,在做好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缴存人的个人信息,补全缴存人的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八、调整时间要求
本次基数调整工作于2017年8月开始,2017年10月底完成。未在调整期限内完成的,本年度内将不再予以调整和补缴。
各缴存单位如有异议,请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分管办事处联系。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庆金管办发1702号基数调整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