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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二)

文章来源: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8-24 15: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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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二)

贷款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证明;

2.购买商品自住住房的,提供在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付款凭证;购买二手房已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通知书》,以及付款凭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房屋买卖合同》、《资金监管协议》、《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通知书》以及资金监管凭证;购买棚改房的,提供分房证明、分房协议以及首期付款凭证;

3.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商业住房贷款对账单。

4.申请人近期家庭收入证明(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出具职工收入证明)。

5.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贷款额度与利率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5万元。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贷款期限:

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之后5年。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调整利率时,已放款的当年不调整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最新利率。已签订贷款合同未放款的,放款时直接执行最新利率。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办理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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