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一)
贷款对象
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又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商业银行允许结清的前提下,可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异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在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
贷款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明;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具有三年以内的购房合同(已在当地房管部门备案)或两年以内房屋产权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4.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有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出具的河南省统一格式的缴存证明以及无当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证明;
6.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7.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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