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公安消防局
南京市卫生计生委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老龄办
宁民福〔2018〕147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2018年度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公安消防大队、卫生计生委、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老龄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第14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关于做好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57号)、《关于做好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8〕40号)、《关于印发2017年度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民福〔2017〕5号)以及《2018年度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民福〔2018〕7号)要求,市民政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老龄办联合制定了《2018年度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公安消防局
南京市卫生计生委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老龄办
2018年6月12日
2018年度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以养老机构中的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和安享幸福晚年为总目标,以“保安全、固成效、优服务、建机制”为主要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信息化、品牌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全面推动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所对应的基础性指标合格率达到100%,设施改造和设备添置类指标合格率达到80%以上,安全隐患进一步消除,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标准体系、培训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开展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试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回头看”活动,巩固整治成果。各区要对2017年《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以下简称《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全部合格(含经整治合格)的养老机构,组织开展再评估,确保已整治问题不反弹;对2017年基础性指标整治后仍未合格的养老机构,各区要加大整治力度;各区民政部门要按照“一地一案”、“一院一策”的要求,继续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在9月底前确保所有养老机构基础性指标全部合格,排查发现的所有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消除。市民政局将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全面评估,7月底前列出问题清单,9月份开展整改验收评估,对在规定整改时间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机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开展标准化建设,落实基本规范。全面推进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开展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将标准化建设与等级评定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适用于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养老机构标准体系,全市建成一批具有标准化和品牌化的养老机构,有效带动全市养老服务行业在技术、管理、服务质量和硬件设施方面的全面提升。引导和鼓励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申报并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培训,形成民政标准化成果典型。区级民政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基本规范》的培训,并对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10月底前公布符合《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名单,发挥《基本规范》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中的“基准线”作用。
(三)加强政策实施,落实配套政策。全面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7〕1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养老机构消防行政审批的通知》(宁民福〔2018〕102号 宁公消〔2018〕28号)等政策要求,持续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
取消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未经许可养老机构依据《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7〕1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养老机构消防行政审批的通知》(宁民福〔2018〕102号 宁公消〔2018〕28号)办理相关手续。各区民政局要主动协调公安消防、国土、规划等部门,在养老机构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手续,积极协调申领证件,必要时可由区级政府牵头督办,研究解决方案,补办完善相关手续。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要迅速整改整治,确保养老机构老年人生命安全。对于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养老机构,要在妥善安置入住对象的前提下,坚决予以关停。
(四)落实人才激励政策,完善培训体系。大力推行学历教育,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养老机构亟需的专业人才。持续开展养老护理员、营养师、康复师、安全员、社工培训。持续发放护理员职业资格补贴和养老护理岗位入职奖励。支持养老机构引入医生、护士、康复师、营养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支持养老机构不断提高养老护理员持证比例。
(五)加强基础设施改造,提高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实施农村敬老院改造和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机构规范化管理, 开展标准化建设试点,将农村敬老院纳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不断提升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各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对农村敬老院改造和服务质量提升给予经费支持。农村敬老院在保障特困供养对象的基础上,要积极面向社会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使之成为本地区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公建(办)民营,全面提升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农村敬老院公办民营后所产生的的建设改造和运营成本,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办养老机构财政补贴范围。
(六)推行信息化管理,监测养老机构运行。各区要认真落实《民政部关于应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加强养老机构发展监测的通知》(民函〔2017〕56号),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定期更新本机构数据,及时更新安全管理相关信息;区级民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新成立的养老机构设立账户并填报数据,及时审核所辖区域养老机构填报信息;区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信息质量抽查,抽查率100%。2018年11月20日前,市内所辖养老机构通过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全部完成信息更新,并填报整治情况。加强养老机构信息化建设,鼓励养老机构按照质检总局、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国质检质联〔2017〕418号)有关要求公开服务信息,建立和实施养老机构基本信息网上公开查询制度。
(七)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推进设施设备改造。各区要认真汲取养老服务机构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从人防、物防和技防等方面,指导养老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消防、食品、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巡查、应急、培训、演练等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按标准配备监控、消防、食品安全等设施器材,完善老年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开展入住老年人入院评估,加强老年人心理干预,及时化解矛盾,建立危机处置预案,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隐患。各区组织实施全面安全评估,建立安全隐患清单,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确保养老机构安全运行。2018年10底前完成独立烟感报警器、简易喷淋、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等技防设施安装。支持和鼓励养老机构采用信息化手段构建安全防护网,深入推进秦淮区、栖霞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信息化试点工作并推行至全市。
(八)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走访。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走访活动,将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情况纳入“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对于服务质量好的养老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对于服务质量较差,存在欺老、虐老等现象,群众反应强烈的养老机构,在媒体上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暂停市、区各项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要积极发挥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和工作统筹。各相关部门要根据《2017年度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宁民福〔2017〕101号)分工要求,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作用,广泛开展养老机构互评互学活动,相互促进,共同进步。
(二)加强资金支持。综合使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力量投资等,采取财政资助、以奖代补、融资贷款等方式,支持养老机构安全设施改造、失能半失能设备购置和服务质量提升等。完善以奖代补支持养老机构各项奖励机制,各级福彩公益金优先用于专项行动。各区要加大省、市标准化建设试点机构支持力度。
(三)抓好督促落实。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服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服务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各级民政、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置服务质量规范化建设中发现的不合法、不合规问题。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质量督查和巡查工作,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导致严重事故的养老机构加大曝光力度。民政部门积极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质量监督热线平台,对行动积极,效果明显的养老机构给予表扬激励,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的养老机构进行曝光。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专项检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质监部门要对本地区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及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制定进行指导。市民政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老龄办在8月底前依据职责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10月底前,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合开展专项督查。继续将质量专项行动纳入2018年民政工作考评范围,并将各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情况作为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各区民政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牵头制定区级实施方案,于6月20日前报送至市民政局; 10月8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市民政局联系人:陈华玉,联系电话:025-83635631,
邮箱:119641708@qq.com。
附件:1、2018年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督查要点
2、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操作手册
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
附件1
2018年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
专项行动督查要点
一、组织实施情况
包括:部署落实情况(组织动员、领导批示)、制度制订或出台情况、培训情况(培训对象、培训人数)、资金投入情况、省级抽查检查情况、问题整改情况(对比2017年底整改情况)等。
二、专项行动成效
包括:整治达标或效果明显的养老机构数量(主要是对未许可机构的处置、挂帐问题的整改、安全制度和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化工作(各类标准、规范、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更新情况、农村养老院改造情况、省市创新政策措施、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数量等。
附件2
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操作手册
一、大检查前的准备
(一)讲清大检查的目的。要向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院解释和宣传大检查目的,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大检查目的是在全面摸清养老院服务质量情况基础上,通过各级民政部门、相关部门及养老院的共同努力,推动解决养老院提高服务质量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现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明显提升。
(二)明确大检查范围。大检查对象包括经过许可的养老机构和未经许可的养老机构,包括敬老院和收住10名以上老年人的光荣院,不包括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大检查内容以民发〔2017〕51号文件所列的《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为准,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在指南基础上增加检查内容。
(三)培训检查人员、养老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大检查内容。
(四)养老院组织院内相关部门研究学习大检查内容,对照操作手册开展自查自评,并向检查部门提交《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见附件1)及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包括自查过程、自查结果、不符合指标的整改提升计划以及需要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五)养老院应在自查自评中同步开展整改工作。
二、大检查的工作流程
(一)提前通知被检查养老院根据《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准备好相关材料,做好汇报准备。
(二)实地查看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就检查结果与养老院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并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双方签字确认。
(四)养老院根据检查结果进一步完善整改提升计划并报民政部门备案汇总。
(五)检查人员将《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带回部门汇总,分级形成区县、市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2),并由省级民政部门逐级汇总。
(六)省级民政部门向民政部汇报大检查结果,汇报内容包括本省份大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结果汇总表》、检查结果分析、整改提升计划、需要全国层面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等。
三、注意事项
(一)对未经许可、民政部门前期不掌握、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机构,首先应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等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养老机构。属于养老机构的,纳入大检查范围;不属于养老机构的,不纳入大检查范围。
(二)对外开放、接收社会老年人的光荣院,建议参照指南中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指标检查;不对外开放、不接收社会老年人的光荣院,或既是光荣院又是敬老院的,可以参照指南中敬老院的指标检查。
(三)实地检查人员不应少于2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检查内容分小组同时检查。
(四)检查过程必须作好记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机构负责人双方应签字确认。
(五)《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指标分两类,第一类属于基础指标,是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要求养老院具备的,养老院不符合其中任何1项指标要求都必须整改,具体包括第1、2、3、5、6、7、9、11、12、15、17、20、25、26、30、34、39、40、42、43、46、47、50、51、54、55、58、59、62、64、65、66、70、71、74、75、76、82、90、94、96、98、100、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3、115 项指标(共54项)。如果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有其他要求具备的,在本地区也应纳入基础指标(暂不将指标1“依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纳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的基础指标)。第二类是提升指标,是引导和鼓励养老院努力符合的指标要求,符合的指标越多,说明服务质量越高。
(六)入住社会老年人超过60%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应按照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检查内容开展检查。
(七)《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检查指标共115项,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字母A表示)、部分符合(字母B表示)、不符合(字母C表示)。如果养老院不涉及某项指标,则该项指标不检查。如:有的养老院没有内设医疗机构,则不需要检查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指标第3项则不检查、不计结果。
(八)判断各地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成效的标准,一是通过大检查,对本地区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存在困难问题是否掌握清楚和全面,是否制定了短中期相结合、科学合理的整改提升方案;二是通过大整治,本地区养老院各项服务质量指标是否明显进步、服务质量是否明显改善。
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
机构名称: 适用检查内容: 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 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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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细则 |
检查方式 |
检查结果 |
已整改内容及下步整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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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 |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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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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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许可证,为不符合。不符合的,请列明原因。 |
查看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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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当依法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自主提供餐饮服务的,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为不符合;委托餐饮服务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的,签订了协议,服务企业具备有效许可证,为符合。 |
查看证照;委托服务的,查看协议和提供方有效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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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内设医疗机构的,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为不符合。 |
查看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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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人应参加相关培训,具有养老服务专业知识 |
参加养老服务专业培训为符合;参加其它培训为部分符合;没有参加相关培训,为不符合。 |
查看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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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占养老护理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或所有养老护理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合格 |
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
养老院:两种情况满足其一的即为符合;持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占养老护理员总数的比例低于30%或60%养老护理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合格,为部分符合; 敬老院:30%-60%养老护理员接受岗前培训的,为部分符合,61%-100%为符合。 |
查看证书、相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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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经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上岗 |
如有,100%持证上岗为符合 |
查看证照,对照本人;如果由签约餐饮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则查看签约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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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
如有,100%持证上岗为符合。 |
查看证照,对照本人;如果由签约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则查看签约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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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营养师等专业人员 |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外聘志愿者 |
养老机构:配备两类人员(专兼职)即为符合;敬老院:鼓励利用社会资源,外聘志愿者提供相应服务,有则符合。 |
查看证照或(聘书),对照本人;如果由签约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则查看签约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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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以人为本、爱老尊老孝老服务理念、相关政策法规及管理服务技能 |
3--6个月开展一次培训,为符合,6个月以上培训一次为部分符合。 |
查看培训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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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服务人员绩效考核、优秀员工奖等激励制度 |
有1项制度为部分符合,2项及以上为符合。 |
查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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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
有入院评估制度且已开展评估工作为部分符合,并能据此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为符合。 |
查看制度、评估记录、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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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老年人确认入住后签署入住合同 |
特困人员入住办理入院手续 |
养老机构100﹪签入住合同为符合;敬老院100﹪办理入院手续,为符合;未做到100%签合同或协议,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合同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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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有负责接待和处理老年人投诉建议的专门部门、人员或电话 |
有专门部门、人员或电话为部分符合;并有投诉建议处理记录为符合。 |
查看制度和投诉建议处理记录;询问老年人是否知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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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立老年人入院、出院制度,协助老年人及家属办理入出院手续 |
有出入院制度为部分符合,并按制度执行为符合。 |
查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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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立老年人生活和健康档案,包括入住合同、入住人员及其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机构)基本信息、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存 |
建立档案,且档案中包含2项材料为部分符合,包含3项以上材料的为符合。 |
查看制度、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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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养老院服务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价格变动应提前告知老年人,不得强制收费 |
收住社会老年人的敬老院应符合此要求 |
按月收取或价格变动提前告知,二者满足其一的,为部分符合,均满足为符合;如有强制收费现象,则不符合。 |
查看财务制度、收费价目表、收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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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经老年人及监护人同意,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监护人个人信息 |
发现此类问题投诉,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相关记录;询问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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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入住老年人定期开展评估 |
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评估为符合,6个月以上开展为部分符合。 |
查看评估记录、制度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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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初次入住的老年人开展短期试入住服务 |
有则符合,无则不符合。 |
查看文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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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或考核,无虐老、欺老现象 |
至少每年开展1次评估或考核为符合;如有欺老、虐老现象的,则不符合,必须整改。 |
查看制度、记录;询问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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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
有则符合,无则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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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第三方服务的应签订外包合同 |
如有此类情况,签订外包合同,有则符合。 |
查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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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养老院标准化建设 |
有机构内部服务管理标准、操作规范的,为符合。 |
查看标准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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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公开养老院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等 |
满足1-2项的为部分符合,满足3项及以上为符合。 |
查看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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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公布服务管理信息,包括服务管理部门、人员资质、相关证照、服务项目等 |
满足2项的为部分符合,满足3项及以上为符合。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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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养老院接受社会捐赠应统一登记,按捐赠方意愿和相关规定使用受赠物资 |
如有此项内容,应有统一记录,为部分符合分,且使用合规,则为符合。 |
查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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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居室面积适宜,自理、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房间不超过4张床位,失能老年人的房间不超过6张床位,老年人房间床位平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配备相应生活设施设备和物品 |
居室面积符合标准、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物品,二者满足其一为部分符合,二者全满足为符合。 |
现场查看、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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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设置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接待室、餐厅等共同活动区,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和物品 |
满足3项为部分符合,4项及以上为符合。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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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厨房、洗衣房、垃圾处理场所(存放点)等服务运营需要的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和物品 |
满足2项为部分符合,3项及以上为符合。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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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食品管理应符合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
有1项不满足,则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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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老年人能接触到的各种设备无尖角凸出部分 |
有2类物品有尖角凸出部分,为部分符合,3类以上则为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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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做防滑处理 |
有1处不满足,为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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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床头、使用的厕所安装呼叫装置 |
安装并可正常使用为符合;不能正常使用为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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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应符合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
有2项及以上不满足,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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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不设置在自然灾害易发、存在污染的地域 |
有1项情况存在,即不符合。 |
查看周边环境、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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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进行适老化改造,实现无障碍环境 |
楼道扶手、洗手间扶手、无障碍坡道等老年人生活及活动区域有1处未实现无障碍,即为部分符合,有 2项及以上为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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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有醒目、规范、易懂的标志标识 |
标志标识不全、有破损超过40%的,为部分符合;标志标识不全、有破损超过85%的,为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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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送开水到楼层或房间 |
有则为符合,无即不符合。 |
现场查看、查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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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和指导老年人做好洗漱、沐浴等个人清洁卫生。保持口腔清洁、容貌整洁、无长指(趾)甲、身体清洁无异味 |
有1项未做到,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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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定期更换、清洗、晾晒老年人衣物及床上用品 |
有1项未做到,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居室、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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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及时维修或更换居室、护理区域设施、设备及物品 |
有1-2种不能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物品为部分符合,3种及以上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居室、维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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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每日房间巡查,观察老年人的身心状况,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
有每日房间巡查,但无巡查记录,为部分符合,二者均有则符合。 |
查看制度、流程,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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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
提供24小时服务,且有相关记录,为符合,无当班、值班记录为部分符合,二者皆无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照护记录、交接班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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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订餐、送餐、送开水、打洗漱用水 |
提供2项为部分符合,3项以上为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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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提醒如厕,清洗便器 |
提供1项为部分符合,2项为符合。 |
现场查看、查看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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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协助老年人做好洗漱、理发、修剪指(趾)甲等个人清洁卫生。保持口腔清洁、容貌整洁、无长指(趾)甲、身体清洁无异味 |
有1项未做到即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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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及时整理床铺,及时更换、清洗、晾晒老年人衣物及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整洁 |
有1项未做到即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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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指导老年人使用拐杖、步行器、轮椅等辅助器具 |
做到1项即为符合。 |
现场查看、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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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及时维修或更换居室、护理区域设施、设备及物品 |
发现1-2种不能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物品为部分符合,发现3种及以上为不符合。 |
现场查看、工作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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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注意观察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通知监护人 |
交接班或护理记录中是否有观察记录,报告及处理记载,1项未达到,为部分符合,2项及以上未达到为不符合。 |
查看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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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
提供24小时服务,且有相关记录,为符合,无当班、值班记录为部分符合,二者皆无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照护记录、交接班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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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协助老年人用餐、饮水 |
1项做到为部分符合,2项做到为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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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提醒、协助老年人如厕,清洗便器 |
2项做到为部分符合,3项做到为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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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为老年人穿(脱)衣、洗漱、剪指(趾)甲、剃须、理发、洗浴(擦浴)、清洁会阴部。保持口腔清洁、容貌整洁、无长指(趾)甲、身体清洁无异味 |
有1项未做则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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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及时整理床铺,及时更换、清洗、晾晒老年人衣物及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整洁 |
有1项未做到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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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协助老年人按时服药 |
做到准确、按时协助老人服药,为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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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及时维修或更换居室、护理区域设施、设备及物品 |
有1-2种不能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物品为部分符合,3种及以上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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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注意观察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通知监护人 |
有观察记录,报告及处理记录,1项未达到,为部分符合,2项及以上未达到即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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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提供24小时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
有24小时服务且有工作记录,为符合,二者满足一项即为部分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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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做好褥疮的护理及预防工作。褥疮发生率Ⅱ、Ⅲ度为0,Ⅰ度低于5% |
有操作规程且褥疮发生率达标,即为符合,二者满足一项即为部分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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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建立膳食服务制度、流程及岗位职责 |
如有餐饮服务,有2项即为符合。 |
查看制度、流程、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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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及需求、地域特点、民族、宗教习惯提供膳食 |
如有餐饮服务,做到2项即为部分符合,3项及以上为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询问、查看膳食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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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食谱每周至少更换一次,向老年人公布并存档 |
如有餐饮服务,每周更换食谱且向老年人公布并存档,为符合,满足2项为部分符合。 |
查看制度、膳食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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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
如有餐饮服务,有1项未做到即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相关记录,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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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做好餐(饮)具消毒,餐厨垃圾每日处理,餐(饮)具、厨房和就餐区卫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如有餐饮服务,有1项未做到即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相关记录,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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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做到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制作、存储 |
如有餐饮服务,有1项未做到即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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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膳食的采购、处理、储存、烹饪、供应过程全程可控 |
如有餐饮服务,满足3个过程可控为部分符合,满足4个及以上为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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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每周至少检查1次老年人房间有无过期食品,提醒老年人处理过期腐烂的食品 |
每周至少检查1次老年人房间有无过期食品且提醒老年人处理过期腐烂的食品,为符合,二者满足一项为部分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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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建立老年人伙食(膳食)委员会,监督膳食质量,定期了解老年人膳食需求 |
如有餐饮服务,建立老年人伙食(膳食)委员会且发挥作用,为符合,二者满足一项为部分符合。 |
查看制度、相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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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每日定期清扫房间、整理老年人个人物品及生活用品、清洗消毒卫浴设备,保持老年人居室整洁、地面干燥、无异味 |
有1项未做到,即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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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定期对走廊、功能活动区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公共服务区域整洁卫生、无异味 |
有1项未做到,即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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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提供衣物、被褥、尿布等织物的收集、分类、清点、清洗、消毒与送回等服务,保证洗涤后的织物干净整洁 |
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衣物、被褥、尿布等织物的收集、分类、清点、清洗、消毒与送回等服务,保证洗涤后的织物干净整洁 |
有1项做不到即为部分符合,2项做不到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工作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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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设立院内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 |
如有,且有相关协议或合同,即为符合。 |
查看合同文件、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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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院内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符合卫生计生部门规定 |
如有院内医疗机构,且符合规定,则为符合。 |
查看文件、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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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定期为老年人体检 |
做到老年人每年体检1次,即为符合。 |
查看制度、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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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 |
100﹪老年人有健康档案,即为符合。 |
现场查看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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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配备适合老年人需要的基本健身器具和康复辅助器具,并指导老年人正确使用 |
配备适合老年人需要的基本健身器具和康复辅助器具且指导老年人正确使用,为符合;二者满足一项即为部分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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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开展健康管理、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工作 |
开展2项服务即为部分符合,3项及以上为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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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失智老年人进行非药物干预益智康复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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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接收此类老人,且有1-2项该类服务,即为部分符合,3项及以上为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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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建立机构内感染预防和处理办法,有消毒和隔离制度 |
做到2项即为部分符合;3项及以上为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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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有养老院内个人卫生的规定,包含洗手操作标准、配置手套口罩等必要防护性物品的规定 |
做到1项得部分符合;2项及以上为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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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有传染病预防措施 |
应有制度、工作流程,有1项做不到,即为不符合。 |
查看制度、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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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有专人负责机构内感染控制,做好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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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人负责且有完整记录,即为符合;满足二者之一,即为部分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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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帮助新入住老年人及亲属认识和熟悉机构的生活环境,使其尽快适应机构生活 |
做到2项即为部分符合;3项及以上为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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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了解掌握老年人心理状况,对出现的心理和情绪问题,提供相应服务,必要时请专业人员协助 |
做到2项即为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工作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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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
院内有社会工作者或经过专业社会工作培训的人员为老年人提供个案、小组等服务为符合;与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院校建立合作协议,定期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部分符合。 |
查看制度、服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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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为临终老年人提供关怀服务 |
有特设居室、专门服务人员、服务制度的为符合,少1项即为部分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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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有危机预警报告制度,对老年人可能出现的情绪危机或心理危机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干预 |
做到2项即为部分符合;3项及以上为符合。 |
查看制度、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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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应家属要求,可以协助老年人去世后的后事处理 |
办理机构内特困人员去世后的丧葬事宜 |
可以协助的,为符合。 |
查看制度、工作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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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歌舞、书画、手工、棋牌等文化娱乐活动和康乐活动,培养老年人兴趣爱好 |
开展3项活动为部分符合,4项及以上为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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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开展节日、特殊纪念日活动 |
开展1类活动为部分符合,2类及以上为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活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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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通过讲座、培训班、老年大学等形式,开展各种教育培训活动 |
开展2项为部分符合,3项及以上为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活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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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有助于感知觉恢复的文化娱乐活动 |
如收住这类老年人,提供2项活动即为部分符合,3项以上为符合。 |
现场查看老人、照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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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为卧床老年人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文化娱乐项目 |
如收住这类老年人,提供2项活动为部分符合,3项及以上即为符合。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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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倡导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
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且倡导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为符合;满足二者之一的,为部分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询问老人、查看活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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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制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等相关管理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 |
有1项未做到即为不符合;如果没有特种设备,则不对特种设备管理做要求。 |
查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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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并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处置要在三分钟”要求 |
各项中有任何1点达不到,则该项不符合。 |
查看证书,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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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严禁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现场查看,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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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 |
各项中有任何1点达不到,则该项不符合;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养老院则查看是否在相关场所对应设置相应设备。 |
现场查看,人员操作、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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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做好记录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查看制度、现场查看记录、人员操作、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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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加强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参加区域联防组织,实行联防联治联控 |
各项中有任何1点达不到,则不符合。 |
现场查看,查看制度、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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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保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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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制定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查看记录、资料,人员操作、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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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设立吸烟室,人员住宿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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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现场查看,查看维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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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燃气安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如有,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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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设备 |
如有,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现场查看,查看维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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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无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等 |
如有,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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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燃气设施清洁干净卫生,周围无可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堆放 |
如有,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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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
如有,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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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自检,有记录 |
如有,缺少1项即为部分符合。 |
查看维护、交接班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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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指定(有资质)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有检查报告并备案 |
如有,缺少1项即为部分符合。 |
查看年检或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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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防止老年人走失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查看制度、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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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对养老院公共区域进行全方位监控或实行24小时巡查 |
建立视频监控系统或实行24小时巡查,均为符合。 |
现场查看、视频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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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
有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流程、报告制度,缺少1项即为部分符合。 |
查看制度、流程、文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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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38项-43项指标、44项-51项指标、52项-60项指标分别属为自理老年人、部分失能老年人、失能老年人提供基础生活服务指标。
2.标黑字体的指标属于基础指标,其余指标属于提升指标。
3.检查结果为符合的,填写A;检查结果为部分符合的,填写B;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填写C。
小计:1.检查结果为A(符合)的指标为( ),共( )项;
2.检查结果为B(部分符合)的指标为( ),共( )项;
3.检查结果为C(不符合)的指标为( ),共( )项,其中基础 指标( )项、提升指标( )项。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养老院负责
检查时间:
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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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机构 |
检查情况 |
在C项(不符合指标)中 |
检查结果 (整改/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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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数量 |
B项数量 |
C项数量 |
未检查项目数量 |
基础指标数量 |
基础指标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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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 |
XX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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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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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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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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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 |
XX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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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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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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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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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检查养老院总数( )个,其中: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 )个,敬老院(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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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中,需要整改的养老院总数( )个,其中: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 )个,敬老院(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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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中,鼓励进一步提升的养老院总数( )个,其中: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 )个,敬老院(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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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养老院有任何1项基础指标属于C(不符合),则检查结果为督促整改;养老院基础指标全部符合, 则检查结果为 鼓励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