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财政局
宁民福〔2018〕4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发展,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补贴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
(一)补贴范围
1.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养老机构。
2.实行公建(公办)民营且将普通型床位改造为护理型床位的养老机构。
(二)补贴条件
1.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最多按6张床位纳入补贴范围,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床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8平米;
(4)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及其他老人需要达到的区域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楼梯与坡道两侧必须设有符合标准的栏杆与扶手。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有电梯;
(5)公共区域应设置餐厅、卫生间、浴室、康复室、活动场所,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6)健身、娱乐、阅览、教室、康复、餐厅等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少于床均2平方米;
(7)居室和卫生间应配置紧急呼叫设备,50%以上的房间设置有卫生间或卫生间总使用面积不少于床均1平方米;
(8)养老机构每次申报必须达到10张床位以上;
(9)活动板房屋、轻型结构房屋等非固定结构处所、地下室、走廊等非常规住所不得设置老年人居室;
(10)无窗户、窗户面积小于80平方厘米的房间用作老年人居室的,其床位不纳入补贴范围;
(11)入住老人的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2.新增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普通床位各项条件;
(2)设有医务室、护理院或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
(3)提供服务的床位是护理床且每床安装紧急呼叫设备;
(4)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按1:5配备,并按需配置设施、设备。
3.改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必须符合护理型床位各项补贴条件。
公建(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只能申请改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
(三)补贴标准
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普通型床位给予6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贴,每张普通型床位给予3000 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普通型床位改造为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给予2000元一次性改造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分担。
同一地址同类型建设补贴只发放一次。
(四)补贴方法
改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一次性发放,其余建设补贴分两次拨付,每次拨付50%。
1.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入住率达到以下标准时,可申请第一笔建设补贴。
100张床位以下,入住率达20%;
101张—200张床位,入住率达15%;
201张床位以上,入住率达10%。
2.正常运营满一年,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以下标准时,可申请第二笔建设补贴。
100张床位以下,入住率达40%;
101张—200张床位,入住率达30%;
201张床位以上,入住率达20%。
二、综合运营补贴
(一)补贴范围
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
(二)补贴条件
综合运营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机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4.物价备案手续;
5.有专业财务人员(专职、兼职、财务代理均可);
6.年度检查合格;
7.入住老人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 资料及联系方式;
8.收住老人需连续住满15天以上;
9.服务对象满意率80%以上;
10.一年内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养老机构;
11.市、区民政局安全整改通报下发后,180天内整改到位的。
(三)补贴标准
将床位维护补贴(房租补贴)、护理补贴、综合保险补贴等“三项补贴”合并为综合运营补贴。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半失能、失能老人人数,基准运营补贴分别按每人每月160元、240元的标准发放,其中收住对象为本市户籍低保“双失”(失能、失智)老人的,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发放。AAA级以下、AAA级、AAAA级、AAAAA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分别享受基准补贴的0.9倍、1倍、1.1倍、1.2倍。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分担。
三、申报流程
(一)申请。养老机构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受理。区民政局受理,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三)公示。区民政局核实后,应将补贴机构名称、补贴项目和补贴金额在区政府网站(或区民政局网站)公示7天。
(四)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审定,按季度拨付相关补贴,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视情进行抽查,并会同市财政局采取预拨加结算方式分次下达市级补助经费。
四、罚则
(一)申请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半年到一年的被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金予以追缴。
(二)对擅自改变养老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金予以追缴,并终止其享受补贴的资格;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