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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通知

文章来源:长春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9-01-03 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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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各街道(社区)、“一门式”公共服务中心: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长春市(含九台区、农安县、双阳区、德惠市、榆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由240元提高到27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至200元。

请各街道(社区)、“一门式”公共服务中心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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