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一起学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具体实施范围:
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全部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
二、参保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
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令)列入工资总额组成的项目确定。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高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为单位20%,个人8%,自2016年9月至2019年4月,单位缴费比例暂下调为19%,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从2019年1月开始设为6个档次,即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150%、200%、300%,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年度内不得变更,缴费比例为20%。
四、退休条件:
1.在藏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最低退休年龄条件:以个体身份参保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2.在藏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5年的执行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条件,以个体身份参保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五、享受待遇:
自批准退休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六、保险的转移接续:
1.实施范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已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办理方式:由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保险关系转入或转出。
3.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从其他省(区、市)流动到我区就业的,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非西藏户籍参保人员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西藏户籍参保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在我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对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45周岁户籍迁入我区的,我区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迁入的次月起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户籍迁入我区的,我区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不得在我区办理退休审批事宜。
(2)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或单位重组、兼并、拆分、搬迁等不受年龄限制。
本文地址:林芝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