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
为进一步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69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进行统一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按照“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实行城乡和区域统筹”的规定,按国家统计局湖州调查队公布的2019年全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34916元计算,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27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455元,实行城乡统筹、区县统筹,所需资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民政局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