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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常见问题

关于提高天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政策问答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0-07-02 14: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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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从什么时候调整?

答:自2020年7月1日起调整。

二、此次调整的标准是什么?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30元提高到1420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3至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90元提高到1380元。

三、此次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如何调整?

答:2020年6月1日(含)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798元提高到852元。

四、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五、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终止解除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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