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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未领失业保险者有新规

文章来源:《中老年时报》 作者:庞津昆 发布日期:2014-04-02 00: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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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因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失业保险资格审核和申领手续的,可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司法机关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资格审核和申领手续。
  为解决失业人员不能及时申领失业保险问题,市人社局昨下发《通知》提出,享受失业保险需满足四个条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用人单位违规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或未及时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造成失业人员权益受损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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