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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者失业保险金发放有规定

文章来源:中老年时报 发布日期:2013-08-08 00: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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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老年时报7月25日一版刊登了《天津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月涨100元》消息后,引起很多失业人员的关注。近日接到一些读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等其他失业者,市人社局对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有无具体规定等相关咨询。
 
  为此,天津市12333人力资源社保电话咨询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解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今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今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按照2%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今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420元调整为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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