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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

长春市民政局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11-04 20: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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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19号),进一步强化我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的适应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的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明确任务分工

(一)机构备案监管

1.全面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提交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未达到承诺要求的书面告知相关部门,情节较重的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依法暂停其开展服务;对无法核实承诺情况的,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民政部门。(市民政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已备案养老机构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依法责令15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市民政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登记后已开展服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机构,属地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督促其尽快备案。(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质量安全监管

1.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市民政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隐患要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市民政局、市建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负责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但不大于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但投资额超过50万元养老机构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经消防审批合格的养老机构,住建部门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等资料。(市建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依法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并制定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与监督管理有关制度标准。(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倡导养老服务机构食堂进行“明厨亮灶”改造,逐步实现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局面;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资质审查,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从业人员监管

1.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检查,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管,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检查。(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专业能力评比竞赛活动,并按相关规定对优秀选手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涉及资金监管

1.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的合法性指导;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依法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养老服务业补贴资金申领使用情况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市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及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省银保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市民政局、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运营秩序监管

1.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持续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整治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等行为。(市规自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指导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49号)有关规定查处。(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未经登记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依法查处。(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对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市委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突发事件应对

1.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相关安全规范、行业标准,明确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将属地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安委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依法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市应急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服务退出监管

1.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民政部门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指导其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老年人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责任落实

(一)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2021年底前,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制定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二)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坚持党的领导,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制定员工守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

(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鼓励发展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引领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承接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有关事项。相关部门可委托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财务审计、联合检查、服务质量评定等工作,评估、审计、检查、评定结果作为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和奖惩的依据。

(四)营造社会监督环境。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权益意识。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优化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提升舆情研判能力,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研判、主动引导、精准化解,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监督养老服务机构的良好氛围。

四、创新监管方式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制定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检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检查事项分为重点事项和一般事项,重点事项主要包括建筑、消防、食品、环保、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内容;一般事项主要包括登记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标准化等内容。

2.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市民政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协同监管平台智能搜索养老机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及时动态更新。

3.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建立住房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应急管理、人员管理、运营管理、服务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纳入市级名录库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4.组织实施检查工作。民政部门牵头建立联合检查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联合检查年度计划,明确抽取比例和频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其中,对养老机构年度检查不少于1次,其他机构可视情况确定检查比例),并纳入当地政府“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统筹实施。无法通过联合检查完成的事项,由相关部门自行检查。检查结果按规定在相关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养老服务与监管平台、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相关部门网站等)或其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并及时归集至相应养老服务机构名下,接受社会监督。

5.依法依规处置问题。对部门联合检查发现的问题,由民政部门牵头,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制定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做好全面整改工作,相关部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检查验收。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整改进度及结果由相关部门通报民政部门。

(二)全程信用监管

1.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时,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予及时办理;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指导申请人如实作出书面承诺,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将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在相关信用网站自愿注册资质证照、运营服务、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信用承诺。

2.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民政部门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有关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逐个建立信用档案。政数、民政、市场监管部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市政数局负责组织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定期推送评价结果。

3.落实失信对象分类监管。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将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屡犯不改、无证无照运营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相关部门制定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实施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工程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及乘坐飞机、高铁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将不配合、不接受监督检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不按规定时限备案,经营服务异常、投诉举报多、有失信行为、不良记录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相应增加抽查频次,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

4.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制度,将行业信用高、服务质量优、群众反响好、社会效益强、运营风险低的养老服务机构列入联合激励“红名单”。各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联合激励办法,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可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活动中可享受信用加分等激励政策;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信贷优惠和便利;可优先纳入相关工作试点范围等。

(三)“互联网+监管”

1.建立基本数据集。民政、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要及时采集相关数据信息,形成有关基本数据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复用。

2.建立信用数据集。民政、政数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数据集,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修复机制。

3.建立综合监管网。依托长春市养老监管与服务平台,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补贴资金申报发放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积极构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预警体系,通过互联网数据监督和处置,发现和解决质量安全等问题,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健康运营和发展。

五、强化监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部门统筹协调,组建由民政、住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参加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专班,共同加强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合力解决突出问题。

(二)落实工作责任。落实好养老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履行好属地政府对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主导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工作方案,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并将监管结果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三)抓好问题整改。按照“谁检查、谁验收”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立整立改,落实责任,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或者在接到投诉、举报线索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部门,确保形成工作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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